標簽:
新鄭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仲裁裁決書
2017-02-26 08:00:01
無憂保


新鄭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仲裁裁決書 申請人韓XX,女,漢族,1971年12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XX縣少X村XX崗XX號。 委托代理人鄒超,男,河南鑫苑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申請人鄭州XX管樁附件有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XX,鄭州XX管樁附件有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郭XX,男,鄭州XX管樁附件有公司安全辦副主任,特別授權。 委托代理人張XX,男,鄭州XX管樁附件有公司后勤主管,特別授權。 案由:工傷待遇爭議。 申請人韓XX與被申請人鄭州XX管樁附件有公司工傷待遇爭議一案,我委受理后將開庭通知兼而有之雙方當事人,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申請人、申請人委托人及被申請人委托代理人出庭參加了庭審,現(xiàn)此案已審理終結。申請人稱:2012年12月到被申請人鄭州隆興管樁附件制造有限公司工作。在工作期間申請人多次要求單位為自己建立養(yǎng)老賬戶和醫(yī)保賬戶,但被申請人一直以各種理由拒絕辦理。申請人月平均工資為2700元,而被申請人僅僅為申請人繳納工傷保險。并且被申請人為申請人繳納的工傷保險繳費基數(shù)僅僅為1808元遠低于本人的實際工資。2013年7月8日,申請人在工作中受傷,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申請人所受傷害為工傷。2014年3月6日,經鄭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九級傷殘。申請人多次要求被申請人為申請人辦理申報工傷待遇。為此,特請求:1、依法解除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勞動關系;2、支付申請人因被申請人由于用工違法行為導致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4050元;3、裁決被申請人為申請人辦理工傷保險申報手續(xù)(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27653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243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200元、護理費31200元、交通費200元,總計84553元;具體數(shù)額以社保部門核定的為準);4、支付申請人停工留薪期工資11200元;5、支付申請人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55306元;6、支付申請人支付申請人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差額8082元;7、裁決被申請人為申請人建立社保賬戶,給予申請人補繳2012年12月至2014年3月期間的社會保險費用(養(yǎng)老保險、醫(yī)療保險),(具體金額由當?shù)?a href="http://www.kcuv.cn/shebaozhengce/1219044/">社會保險機構計算,用人單位繳納部分由用人繳納,個人應繳部分由申請人個人承擔)。被申請人辯稱:1、被申請人為申請人辦理有工傷保險,申請人請求的住院伙食補助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依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系有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且申請人請求數(shù)額大大高于法律規(guī)定標準;2、申請人在工傷治療痊愈后公司數(shù)次要求其盡快到公司上班,但申請人遲遲不到公司上班,依據(jù)公司人事管理制度,應視為曠工,其曠工期間無工資;3、申請人請求的護理費,依法只能是醫(yī)療期的;4、申請人請求的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實際即申請人提出與被申請人解除勞動合同。申請人提出與被申請人解除勞動合同,不屬于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依法應予駁回。 查明:1、申請人于2012年12月到被申請人處工作。2、申請人月平均工資為2700元。3、2013年7月8日申請人在工作中受傷,2013年9月13日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申請人所受傷害為工傷,2014年2月13日鄭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申請人傷殘等級為玖級,停薪留薪期為四個月。4、申請人住院23天,被申請人沒有派人護理。本委認為: 韓XX于2013年12月到被申請人處工作。2013年7月8日申請人在工作中受傷。經診斷為左手拇指末節(jié)旋轉撕脫毀損離斷傷。2013年9月13日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韓XX所受傷害為工傷,2014年2月13日鄭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韓XX傷殘等級為玖級,停工留薪期國四個月。依據(jù)《工傷保險條例》、《河南省工傷保險條例》和《鄭州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暫行辦法》的規(guī)定,被申請人應當支付申請人相應工傷待遇。由于被申請人為申請人參加了工傷保險,申請人主張被申請人支付住院伙食補助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交通費由工傷基金支付,本委不再受理;申請人主張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差額、住院護理費、停薪留薪期工資,于法有據(jù),本委予以支付,但依法調整金額;由于被申請人沒有為申請人參加養(yǎng)老保險、醫(yī)療保險,申請人據(jù)此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經濟補償及補繳社保的請求于法有據(jù),本委予以支持。 現(xiàn)申請人請求與被申請人解除勞動關系,依據(jù)《工傷保險條例》和鄭州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暫行辦法的規(guī)定,對于申請人主張被申請人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的請求本委予以支持,但依法調整金額。 仲裁委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主持雙方當事人調解未能達成協(xié)議,依據(jù)《工傷保險條例》、《河南省工傷保險條例》和《鄭州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相關規(guī)定,裁決如下: 一、雙方解除勞動關系并終止工傷保險關系; 二、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五日內,被申請人一次性支付申請人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差額8082元、停工留薪期工資10800元、住院護理費2438.90元(3252元/月×23天÷21.75天)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43402.72元(2712.62元/月×16個月)共計陸萬四仟陸佰陸拾玖圓柒角貳分。 三、本裁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被申請人一次性支付申請人經濟補償金四仟伍拾圓整 四、本裁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被申請人為申請人補繳2012年12月至2014年3月期間的養(yǎng)老、醫(yī)療保險。具體標準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算,個人承擔部分由個人承擔。 當事人對本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本仲裁裁決書即發(fā)生法律效力。對于發(fā)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決書,雙方當事人應當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鄭州市中原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仲裁員:XX 2014年5月28日 書記員:XX

聲明:本站原創(chuàng)文章所有權歸無憂保所有,轉載務必注明來源;
轉載文章僅代表原作者觀點,不代表本站立場;如有侵權、違規(guī),請聯(lián)系qq:1070491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