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他人身份簽勞動合同 因交通事故工傷死亡 公司仍然要承擔工傷待遇案
2017-02-26 08:00:01
無憂保


冒用他人身份簽合同,交通事故工傷死亡
法院判決:公司支付死者家人45.89萬
中國江蘇網-揚子晚報 作者:薛馬義2014-10-16
中國江蘇網10月16日訊一男子冒用他人名義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半個月后,卻在下班途中突遇交通事故不治而亡。公司以該男子冒用他人身份為由拒絕賠償工亡補助金,雙方為此鬧上法庭。
2012年2月,剛中專畢業(yè)的李某幾經周折終于找到了一份心儀的工作,可因為身份證丟失無法立即簽訂勞動合同,擔心工作丟失的李某遂以假名“李波”和單位簽訂了合同。
可天有不測風云,沒想到才過了半個月不到,李某就在下班途中遭遇車禍不治身亡。交警大隊認定李某在事故中無責任。
2013年6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李某的死為工傷。李某所在公司對此不服,分別向姑蘇法院和蘇州中院提起訴訟,均被駁回。
后李某父母向虎丘區(qū)勞動仲裁所申請仲裁,請求裁決公司支付各項工傷待遇,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要求公司賠付李某家屬458982元。
公司對此不服,訴至虎丘法院。
庭審中,原告方認為其是與“李波”簽訂勞動合同,而不是“李某”,所以與李某不存在勞動關系,而由于李某入職不到一個月,公司還未給其辦理社保手續(xù)。
公司認為其沒有為李某繳納社保,從法律上承擔的是侵權責任,但是即使公司為其繳納社保,也是以李波的名義,李某本人是無法得到工傷賠償的。李某在本案過程中存在過錯,其導致的工傷賠償這一塊的損失應當由其本人承擔責任。而根據法律的相關規(guī)定,當勞動者冒用他人名義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發(fā)生的法律后果僅僅是公司依法支付其勞動報酬,對相應的其他勞動法規(guī)定的待遇公司是沒有法律義務去支付的。
面對原告方的說辭,被告也有自己的辯解,其認為原告的主張是建立在原告為“李波”繳納社保的基礎之上的,在其沒有繳納社保的情況下,仍然應當向兩被告支付李某工亡的相應賠償。
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在下班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死亡,經蘇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雖公司對此不服而訴至法院,但經姑蘇區(qū)人民法院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并經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維持,故本院對李某構成工亡的事實予以認可,因李某在原告處工作期間原告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故其應支付李某近親屬即本案兩被告一次性工亡補助金436200元。
故判決原告共支付被告458982元(含喪葬費)。
法官提醒: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因此在辦理入職手續(xù)和簽訂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身份進行仔細審查。而很多勞動者,特別是打工者為了圖方便,冒用他人身份簽訂勞動合同,一旦發(fā)生勞動爭議或者工傷,將對自己的維權之路帶來不利影響。
通訊員 何夢丹 本報見習記者於蘇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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