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應否承擔員工傷殘補助金的差額
2017-02-27 08:00:01
無憂保


一、案情簡介 員工XXX3年前進入本市一家運輸公司,從事裝卸工工作,單位XXX與其簽訂了2年期勞動合同。合同期滿后,單位XXX又與其續(xù)簽3年期勞動合同。去年年初,員工XXX在搬卸貨物時不慎腳骨折。經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傷殘十級。員工XXX在家病休一段時間來單位XXX上班,按照本市工傷保險辦法,因工負傷人員可以由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員工XXX按照要求到社保經辦部門辦理了相關的領取手續(xù)。當員工XXX拿到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時,發(fā)現傷殘補助金的標準與本人的工資收入有差距,經查詢,是由于單位XXX沒有按照本人的工資收入繳納社會保險費。所以,就少享受傷殘補助金的待遇。于是,員工XXX找到單位XXX人事部門,要求人事部門說明理由。人事部門的經辦人員敷衍了事,打發(fā)了員工XXX。無奈之下員工XXX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XXX承擔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差額。仲裁委經過審查,依法予以受理。二、庭審答辯 仲裁委員會在開庭審理時員工XXX認為,由于單位XXX沒有按照其本人的實際工資收入繳納社會保險費,造成其因工負傷后應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少了一部分,應該由單位XXX承擔傷殘補助金的差額部分。單位XXX在答辯時,強詞奪理一口否認為員工XXX少交社會保險費的事實。經過庭審審查,單位XXX確實沒有按照員工XXX的實際工資收入,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在事實面前,單位XXX不得不承認沒有按實為員工XXX繳納社會保險費,并當庭承諾,愿意承擔員工XXX少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差額。 仲裁委員會經審理后認為,由于單位XXX沒有按照員工XXX的實際工資收入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造成員工XXX少交社會保險費,因此,少享受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差額,應該由單位XXX承擔這部分的差額。三、處理結果 勞動仲裁委員會經過審理后,依法作出裁決,要求單位XXX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支付員工XXX應該享受的傷殘補助金的差額。四、案件評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用人單位沒有依法按照勞動者的實際工資收入繳納社會保險費,造成勞動者少享受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用人單位是否應當承擔由此造成勞動者應該享受傷殘補助金的差額。由于該單位XXX沒有按照員工XXX的實際工資收入繳納社會保險費,致使員工XXX少享受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由此造成員工XXX的損失,理應由單位XXX承擔。因此,勞動仲裁委員會經過審理后,依法作出裁決,要求單位XXX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支付員工XXX傷殘補助金的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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