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工傷保險待遇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2017-02-27 08:00:01
無憂保


重慶市璧山縣人民法院民 事 判 決 書(2013)璧法民初字第XXXXXXX號原告秦XXX,女,漢族。原告董XXX,男,漢族。原告董某某,女,漢族。法定代理人XXXXX,女,漢族。 被告璧山縣XXXX有限公司XXX煤礦。 原告秦XXXX、董XXXX、董某某與被告璧山縣XXXX煤業(yè)有限公司XXXX煤礦工傷保險待遇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XXXXX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三原告、被告法定代表人XXX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方訴稱,原告秦XXX系死者董XXX之妻。董XXXX生前系被告職工,從事煤礦井下作業(yè)工作,月工資為6000元,每月按時在被告處簽字領(lǐng)取。董XXX于2012年4月23日在井下作業(yè)時不慎受傷,當(dāng)即送往璧山縣中醫(yī)院住院治療18天后出院。2012年5月15日,以璧人社傷險認決字(2012)5XXXX號《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董XXXX受傷系工傷,同時經(jīng)過傷殘鑒定。董XXXX受傷系九級傷殘,但董XXXX在傷殘等級鑒定報告書下達之前死亡。于2012年9月5日,死者董XXXX家屬秦XXXX與被告達成《協(xié)議書》,針對董XXXX受傷九級及因病死亡待遇進行了賠付,但被告的計算方式給原告造成了重大誤解,賠付遠遠低于法律規(guī)定的標準。這份私了協(xié)議雖然給予了一定的賠償,但賠償內(nèi)容不合法,未經(jīng)過勞動仲裁,賠償?shù)臉藴始敖痤~與法定的規(guī)定相差甚遠,所簽的協(xié)議顯失公平。故現(xiàn)原告起訴來院,請求:1、判決被告賠償董XXXX九級傷殘不足部分的各項費用共計48812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dān)。 被告辯稱,請求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訴訟費用由原告承擔(dān)。原告之(夫、父)董XXXX是2011年10月來被告廠工作的,從事井下維修、運輸、勤雜工種,月平均工資為1970元。參保工資為2249元。董XXXX2012年4月23日在井下不慎受傷。住院18天于2012年5月11日出院,出院休息一個月。2012年6月11日應(yīng)該回廠上班,董XXXX沒有回廠上班,長達兩個半月。2012年9月3日上午9:30分左右,董XXXX因腦干出血、中樞性呼吸、循環(huán)衰竭,在縣人民醫(yī)院搶救中,原告一家人簽字后放棄治療,于2012年9月3日12:43分出院死亡。董XXXX的死亡原因與工傷無因果關(guān)系。他的死亡屬非因工死亡,只能按非因工死亡處理。董XXXX受傷后沒有與企業(yè)終止、解除勞動關(guān)系,他應(yīng)該享受工傷保險的部分待遇,這部分待遇就是協(xié)議中計算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住院期間伙食補助金、住院期間護理費。而醫(yī)療補助金和就業(yè)補助金不能享受,如果原告認為,雙方終止、解除了勞動和工傷保險關(guān)系,就不能享受非因工死亡的喪葬費、一次性救濟金。原告在請求事項中,要求補足差額部分,董XXX已經(jīng)死亡,不存在就業(yè),更不存在醫(yī)治疾病,所以說沒有法律依據(jù),應(yīng)該依法駁回。原告主張死者工資為6000元,相差太大。董XXXX不是采煤、掘進工種。他從事的工種是井下運輸、維修、雜工工作。2011年10月到廠后,做了一個月,說家里有事及身體情況請假未上班,2011年12月回廠上班,到2012年4月23日止,七個月時間,平均工資為1970元,達不到企業(yè)投保工資標準,按投保工資計算補償是法律規(guī)定。并經(jīng)縣機關(guān)到會同志同意,按照投保工資標準計算補償金,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原告的訴訟時間是2013年10月21日,“協(xié)議書”的時間是2012年9月5日,當(dāng)天履行完畢,雙方終止了自己的權(quán)利,現(xiàn)在訴訟是無效力的,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秦XXXX為董XXX之妻,董XXX、董某某為董XXXX之子女。董XXX為被告職工,工種為把鉤工。2012年4月23日11時左右,董XXX在井下工作時受傷,送璧山縣中醫(yī)院住院治療18天,醫(yī)院診斷為左胸第9-11肋骨骨折。2012年4月24日,被告提出職工董XXXX工傷認定申請,璧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于2012年5月15日作出璧人社傷險認決字(2012)5XXXX號《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董XXXX在2012年4月23日的受傷屬于工傷,工傷部位為胸部。 2012年9月3日,董XXX因病死亡,并于2012年9月10日注銷戶口。2012年9月5日,被告(甲方)與秦XXX(乙方)簽訂了《協(xié)議書》,協(xié)議約定:“乙方丈夫董XXX系甲方職工,董XXX于2012年4月23日在井下作業(yè)時不慎受傷,受傷后送縣中醫(yī)院住院18天好轉(zhuǎn)出院。經(jīng)縣人社局認定為工傷。2012年9月3日上午9:30因腦干出血,中樞性呼吸、循環(huán)衰竭,在縣人民醫(yī)院搶救,經(jīng)乙方簽字后放棄治療于2012年9月3日12:43出院后死亡。在八塘鎮(zhèn)政府的主持下,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重慶市企業(yè)職工因病死亡暫行辦法》的規(guī)定,雙方達成如下賠償協(xié)議:一、由甲方支付乙方工傷待遇(雙方對工傷認定無異議,并按乙方傷殘玖級計算),企業(yè)繳納工傷保險2249元。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2249元×9個月=20241元;2、停工留薪期工資:2249元×3個月=6747元;3、住院期間護理費:30元×18天=540元;4、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8元×18天=144元;小計:27672元二、由甲方支付乙方因病死亡待遇:(董XXXX生前平均工資2193元)1、喪葬費:2000元;2、一次性救濟金:2193元×15個月=32895元;3、供養(yǎng)直系親屬困難補助費37433元;4、乙方向甲方借款3500元;以上費用共計103500元,由甲方扣除乙方借款3500元后支付給乙方100000元(大寫壹拾萬元整)。三、本協(xié)議為最終解決,雙方簽字后生效。今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索賠。四、本協(xié)議一式貳份,甲方雙方各持一份?!眳f(xié)議甲方由XXX煤礦蓋章,法定代表人XXXXX簽字,乙方由秦XXXX簽字“秦XXX”。協(xié)議達成后,被告共向原告支付了103500元,協(xié)議履行完畢。 2012年9月14日,董XXXX方申請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璧山縣勞動鑒定委員會于2012年10月29日作出璧勞鑒初字(2012)1XXXX號《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確認)結(jié)論通知書》,鑒定結(jié)論為:傷殘等級為玖級,無護理依賴。 2013年7月23日,秦XXXX就董XXXX工傷一案將本案被告作為被申請人申訴至璧山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請求:1、雙方終止勞動合同;2、被申請人給付申請人一次性傷殘補助金54000元(6000元/月×9個月);3、被申請人給付申請人一次性就業(yè)補助金30042元(3338元/月×9個月);4、被申請人給付申請人一次性醫(yī)療補助金24000元(6000元/月×4個月);5、被申請人給付申請人住院伙食補助費540元(30元/天×18天);6、被申請人給付申請人住院期間的護理費1440元(80元/天×18天);7、被申請人給付申請人停薪留職期間工資18000元(6000元/月×3個月)。合計以上費用共計128022元,除去已經(jīng)支付的27672元,共計100350元。同日,璧山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因申請人主體資格已消亡,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書》(璧勞人仲案字(2013)第9XXXX號)。2013年10月28日,原告遂起訴來院,提起如訴請求。 另查明,董XXXX工資:2011年10月工資1145元,2011年12月工資1760元,2012年1月工資2202元,2012年2月工資380元,2012年3月工資3870元,2012年4月工資3626元,平均工資2164元/月。 以上事實,有雙方當(dāng)事人的到庭陳述、原告舉示的不予受理通知書、仲裁申請書、說明書、秦XXX身份證復(fù)印件及結(jié)婚證復(fù)印件、董XXXX、董某某的身份信息、被告的基本信息、董XXX死亡注銷戶口證明、《協(xié)議書》、工傷認定決定書、勞動能力鑒定結(jié)論通知書、更正通知書,被告舉示的社保局證明、工資表、協(xié)議書等證據(jù)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董XXXX2012年4月23日受傷住院治療18天,被依法認定為工傷,用人單位為被告,傷殘等級玖級,因董XXX于2012年9月3日死亡,故董XXXX與被告的勞動關(guān)系于2012年9月3日終止。董XXX可以享有的工傷保險待遇為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住院期間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對原告仲裁申請的一次性就業(yè)補助金、一次性醫(yī)療補助金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因被告為董XXXX參加了工傷保險,原告方申請的工傷保險待遇中應(yīng)當(dāng)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住院伙食補助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本案中本院不予處理。董XXXX受傷前工資為2164元/月,低于2012年社平工資的60%即2269.8元,故其本人工資以2269.8元/月計算。故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之規(guī)定,董XXXX應(yīng)當(dāng)享有的工傷保險待遇為:停工留薪期工資:2164元/月×3個月=6492元;住院期間護理費:18天×30元/天=540元。原、被告雙方確認《協(xié)議書》均已按照協(xié)議內(nèi)容履行,即被告已支付原告停工留薪期工資6747元,住院期間護理費540元,且已按參加工傷保險2249元標準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20241元、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144元,故對本案中,原告請求被告賠償董XXX九級傷殘不足部分的各項費用共計48812元的請求,因無事實及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第六十四條、《重慶市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第二條、《重慶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秦毓會、董志強、董某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5元,由原告秦毓會、董志強、董某某負擔(dān)(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立案庭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dāng)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上訴狀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同時直接向該院預(yù)交上訴案件訴訟費,遞交上訴狀后上訴期滿七日內(nèi)仍未預(yù)交訴訟費又不提出緩交申請并獲批準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廖紅霞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 書記員 雷開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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