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biāo)簽: 福利待遇
非因工死亡福利待遇糾紛一案的民事判決書
2017-02-27 08: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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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漯河市源匯區(qū)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2)源民三初字第1XXXX號 原告陳XXXXX,女,38歲 原告高XXXXXX,男,4歲 被告漯河市源匯區(qū)XXXX貨運部。 被告張XXXX,男, 原告陳XXXX、高XX與被告張XXXX、被告漯河市源匯區(qū)XXX貨運部(以下簡稱XXXX貨運部)非因公死亡福利待遇糾紛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26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jìn)行了審理。原告陳XXXX、高XXXX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張XXXX、被告漯河市源匯區(qū)XXXX貨運部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陳XXXX、高XXXX訴稱,原告陳XXXX之夫高XXXX從2009年5月份起在被告張XXXX開辦的中信貨運部工作,每月工資1000元,雙方?jīng)]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被告與高XXXX已形成事實勞動關(guān)系。2009年9月16日高XXXX突發(fā)疾病搶救無效死亡,雙方就補償協(xié)商無果。原告請求法院判令:一、被告支付原告死亡喪葬費3000元;二、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慰撫金20000元,三,被告支付原告高XX生活補助費61200元,四、供養(yǎng)直系親屬傷葬補助費1000元,五、供養(yǎng)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金12000元,六、三個月的雙倍工資3000元。 被告張XXXX未答辯。 被告漯河市源匯區(qū)XXXX貨運部未答辯。 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證據(jù)有:1、陳XXX、高XXX的身份證明、結(jié)婚證、高XXX的死亡證明書以及高XX的常住人口登記卡,以證實原告的身份和主體資格;2、高XXX的工資、押金結(jié)算單,證人證言,錄音資料等,證實高XXX與被告有勞動關(guān)系;3、個體戶基本注冊信息單及開業(yè)登記表,證明被告的身份性質(zhì)和主體資格;4、工傷認(rèn)定補充材料通知書、源勞人仲案字(2011)2XX號仲裁決定書、源勞人仲案字(2012)1XXX號不予受理通知書,以證實該糾紛一直由勞動仲裁部門處理之中,原告起訴不超過時效。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陳XXXX與高XXXX于2007年7月6日在本市郾城區(qū)民政局婚姻登記結(jié)婚,2008年2月17日生育一子原告高XX,原告陳XXXX之夫高XXX從2009年5月份起在被告張XXXX開辦的被告XXX貨運部從事汽車司機工作,每月工資1000元,但雙方?jīng)]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2009年9月16日高XXX突發(fā)急性心腦血管意外疾病搶救無效死亡,高XXX病故后,其妻子原告陳永華及兒子原告高XX向被告提出申請要求工傷待遇補助無果后,于2010年9月8日向漯河市源匯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工傷仲裁申請,又于2011年3月4日向漯河市源匯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遺囑補助仲裁申請,2012年3月21日漯河市源匯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源勞人仲案字第XXXX號不予受理通知書。原告陳XXXX及高XX于2012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起訴。原告請求法院判令:一、被告支付原告死亡喪葬費3000元;二、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慰撫金20000元,三,被告支付原告高XX生活補助費61200元,四、供養(yǎng)直系親屬傷葬補助費1000元,五、供養(yǎng)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金12000元。 另查,高XXX在被告處工作期間是沒有參加社會保險。被告XXXX貨運部由被告張XXX于2008年3月19日開辦,企業(yè)類型屬個體工商戶 。 本院以為,原告陳XXX之夫,原告高XX之父高XXX在被告張XXXX開辦的被告XXXX貨運部從事汽車駕駛員工作,本案高XXX與被告的關(guān)系符合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guān)于確立勞動關(guān)系有關(guān)事項的通知》中構(gòu)成勞動關(guān)系的情形,雙方之間實為勞動關(guān)系。高XXXX2009年9月16日因病死亡,死亡后,根據(jù)《勞動法》第七十三條勞動者死亡后,其遺屬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規(guī)定和河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guān)于調(diào)整企業(yè)職工和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等問題的通知》豫勞社養(yǎng)老[2007]36號之規(guī)定,被告應(yīng)向符合條件的原告支付喪葬補助費、一次性撫恤金、遺屬生活補助費。鑒于高XXXX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原告陳XXXX,原告高XX請求支付喪葬補助費、撫慰金和生活補助費符合非因工死亡待遇的有關(guān)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陳XXXX,原告高XX請求被告支付直系親屬傷葬補助費和一次性救濟金,無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第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三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張XXXX、被告漯河市源匯區(qū)XXX貨運部應(yīng)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一次性支付原告陳XXX、高XX喪葬補助費3個月×1000元=3000元,一次性撫恤金20個月×1000元=20000元,共計23000元。 二、被告張XXXX、被告漯河市源匯區(qū)XXXX貨運部從2009年10月份起支付被告高XX遺屬生活補助費每月300元至被告年滿18周歲; 三、駁回原告原告陳XXXX、高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dāng)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本案保全費520元,由被告張XXX、被告XXX貨運部負(fù)擔(dān)。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dá)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dāng)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河南省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郭XXXX審 判 員 劉XXXX審 判 員 陳XXXX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書 記 員 曹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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