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陽三級工傷賠償多少
2017-02-28 08:00:02
無憂保


沁陽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原告呂XX,男,1981年10月1日生。 委托代理人鄒超律師,河南鑫苑律師事務所律師,15225062852。 被告沁陽市XXX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XXX。 原告沁陽市XXX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XXX。 被告呂XX,男,1981年10月1日生。 委托代理人張秋霞。 呂XX與沁陽市XXX有限公司為工傷保險待遇糾紛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沁陽市XXX有限公司與呂XX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于2012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后立案件并入先立案的案件即本案中一并審理,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并組成合議庭,于2013年1月2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呂XX的委托代理人鄒超律師,沁陽市X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杰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X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呂XX訴、辯稱,2010年12月8日,呂XX到杰信公司上班,月工資2100元。2010年12月18日上午呂XX在工作中被摔傷,住院79天,由妻子、父母同時護理。2012年3月21日沁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簡稱人社局)作出(焦沁)工傷認字〔2012〕012號工傷認定決定:認定呂XX所受傷害為工傷。2012年6月18日焦作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焦勞鑒字〔2012〕398號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呂XX傷殘等級為三級,護理等級為大部分護理依賴。2012年7月15日呂XX向沁陽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于2012年9月28日作出沁勞仲案字〔2012〕第27號裁決,由于仲裁裁決給付標準偏低,呂XX在工作中受傷,享有國家法律法規(guī)給予的工傷保險待遇。在事故中呂XX無故意或重大過失,請求法院依法判令:一、杰信公司支付呂XX醫(yī)療費24445.5元、護理費35511.54元、營養(yǎng)費790元、伙食補助費1580元、交通費610元、鑒定費300元、勞動報酬1008.2元,共64245.24元;二、杰信公司支付呂XX停工留薪期工資39009.79元;三、杰信公司支付呂XX一次性傷殘補助金48300元;四、杰信公司自2012年7月起按月支付呂XX傷殘津貼1680元,今后以政策調(diào)整變動標準支付;五、杰信公司自2012年7月起按月支付呂XX生活護理費1010元,今后以政策調(diào)整變動標準支付;六、訴訟費由杰信公司承擔。 杰信公司訴、辯稱,一、呂XX在本案中具有較大責任,也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二、仲裁裁決書認定事實錯誤,賠償計算依據(jù)錯誤,應予糾正;三、呂XX的傷情發(fā)生了新的變化,應當重新進行傷情鑒定和勞動能力鑒定,請求法院判決駁回呂XX的訴訟請求。 呂XX為支持其主張的事實,在舉證期限內(nèi)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證據(jù)材料:1.呂XX的身份證、戶口本,證明呂XX的主體資格;2、沁勞仲裁字〔2012〕第27號仲裁裁決書,證明呂XX以此裁決向法院起訴的依據(jù),在15天內(nèi)向法院提起訴訟,起訴理由是裁決未達到呂XX的要求,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3、工傷認定書,證明呂XX所受傷害系工傷;4、勞動能力鑒定表,證明呂XX的傷殘等級為三級,護理等級為大部分護理依賴;5、殘疾人證,證明呂XX已屬殘疾人;6、沁勞仲裁字(2011)第22號仲裁裁決書,證明呂XX與杰信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7、(2011)沁民初字第857號民事判決書,證明原、被告之間未簽訂書面合同,呂XX及工人工資每月2100元,原、被告之間存在勞動關系;8、(2012)焦民三終字第37號民事裁定書,證明杰信公司已認可雙方存在勞動關系;9、胃腸病醫(yī)院病歷17頁,證明呂XX受傷住院治療的情況及呂XX的傷情;10、診斷證明書,證明呂XX的傷情;11、出院證,證明呂XX要繼續(xù)用藥治療,手術取出內(nèi)固定,每月復查一次,不適隨診;12、焦作xx診斷證明書,證明取出內(nèi)固定需20000元;13、藥費單據(jù)及鑒定費單據(jù),證明除杰信公司支付的費用外,呂XX支出的費用;14、濟源市xx公司工資表,證明呂XX妻子在該公司上班9-11月共三個月工資發(fā)放的情況,平均工資為每月1912.65元;15、濟源市xx公司證明,證明張秋霞自2010年12月18日至今一直未上班;16、車票61張,共8頁,證明支出交通費610元。 杰信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證據(jù)材料有:沁勞仲裁字〔2012〕第27號仲裁裁決書、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組織機構(gòu)代碼證各一份,據(jù)此證明其主體資格。 庭審中,杰信公司對呂XX提交證據(jù)的質(zhì)證意見是:對證據(jù)1、2、3、4、6、7、8真實性均無異議,但對證明指向有異議,認為呂XX受傷時間過長,傷殘等級和護理等級發(fā)生很大變化,申請重新鑒定;對證據(jù)5,杰信公司認為與本案賠償標準無關;對證據(jù)9、10以系復印件,不予質(zhì)證;對證據(jù)11、12、13、14、15、16,除了對證據(jù)13中的鑒定費300元票據(jù)真實性無異議外,對其余的真實性均有異議,認為證據(jù)11未加蓋醫(yī)務科章,違背醫(yī)院規(guī)定,認為證據(jù)12只是醫(yī)療建議沒有實際發(fā)生,不能作為呂XX需醫(yī)療費20000元證據(jù),認為證據(jù)13不能證明是診治呂XX傷情票據(jù),認為證據(jù)14、15不能認定該公司是否存在及張秋霞是否就在該公司上班,同時張秋霞未上班也不能證明是在護理呂XX,證據(jù)16無始終地點,不能證明用于呂XX治療傷情所支出的交通費用。 庭審中,呂XX對杰信公司提交的證據(jù)真實性均無異議。 經(jīng)庭審質(zhì)證,本院對呂XX提交的證據(jù)認證如下:杰信公司對呂XX證據(jù)1、2、3、4、6、7、8真實性均無異議,對以上證據(jù)的有效性本院均予以確認;對呂XX證據(jù)9、10、11,其中9、10為復印件、11沒有蓋醫(yī)務科章,但與呂XX受傷時住院治療的實際情況相符合,對以上證據(jù)的有效性本院均予以確認;對呂XX證據(jù)13杰信公司雖有異議,但其沒有提供相反的證據(jù)予以反駁,故杰信公司的異議不能成立;對呂XX證據(jù)12、14、15杰信公司異議成立,故對以上證據(jù),本院不予采信。對呂XX證據(jù)16屬于合理支出,本院予以認定。 依據(jù)上述有效證據(jù),本院可以確認以下案件事實:2010年12月8日,呂XX到杰信公司工作;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杰信公司亦未為呂XX辦理社保及工傷保險。2010年12月18日上午9時左右,呂XX在工作時摔傷,傷后即被送往沁陽市懷府醫(yī)院治療。共計住院79天。杰信公司為此墊付醫(yī)療費4萬元。2012年3月21日,沁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豫(焦沁)工傷認字[2012]012號《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呂XX所受傷害為工傷,并載明: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nèi)依法向本級人民政府或上一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杰信公司在收到該決定書后未在上述期間內(nèi)申請行政復議。2012年6月17日,焦作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焦勞鑒字[2012]398號《焦作市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表》,確認呂XX構(gòu)成三級傷殘,護理等級為大部分護理依賴,并載明:如對鑒定結(jié)論不服,應在收到本結(jié)論15日內(nèi)向省勞動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的申請。2012年7月15日,呂XX(申訴人)將杰信公司列為被訴人向沁陽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申請事項:解除勞動關系,被訴人支付工傷醫(yī)療費、停工留薪期間工資、護理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各項費用共計1198348元。2012年9月18日,該仲裁委員會作出沁勞仲案字[2012]第27號《仲裁裁決書》,裁決如下:1、被訴人應當支付申訴人住院伙食補助費1580元;2、被訴人應當支付申訴人住院期間護理費5846元;3、被訴人應當支付申訴人停工留薪期工資15157.2元;4、被訴人應當支付申訴人一次性傷殘補助金28165.8元;5、被訴人應當從2012年7月起按月支付申訴人傷殘津貼1214.9元;6、被訴人應當從2012年7月起按月支付申訴人生活護理費1012.4元;7、被訴人支付申訴人出院后治療費4445.5元;8、被訴人支付申訴人工資583元;9、被訴人支付申訴人傷殘鑒定費300元;10、被訴人與申訴人保留勞動關系,申訴人退出工作崗位,雙方以傷殘津貼為基數(shù)繳納養(yǎng)老、醫(yī)療保險費。申訴人按月領取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今后以政策調(diào)整變動領??;11、駁回申訴人其他仲裁請求。該仲裁裁決書載明:如不服本裁決,當事人可在收到裁決書十五日內(nèi)向沁陽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被告均對該仲裁裁決不服,分別向本院提起訴訟。另查明2010年焦作地區(qū)職工月平均工資為2041元; 2011年河南省農(nóng)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為6604元/年,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為30303元/年。此為本案事實。 本院認為,呂XX在工作中受傷被評定為工傷,享受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的待遇,因杰信公司未為呂XX參加工傷保險,由杰信公司按工傷項目和標準予以支付。一、關于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問題?!豆kU條例》第二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èi)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èi)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quán)利?!钡诹l第二款規(guī)定:“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fā)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guī)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眳蝀X作為杰信公司的員工,其在工作期間內(nèi)受傷后經(jīng)勞動部門認定為工傷,杰信公司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呂XX相關費用。焦作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焦勞鑒字[2012]398號《焦作市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表》,程序合法,內(nèi)容真實,可以作為處理本案事實的依據(jù)?!豆kU條例》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yè)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y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nèi),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jīng)設區(qū)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fā)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guī)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xù)享受工傷醫(y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眳蝀X于2010年12月18日受傷,2012年3月21日經(jīng)沁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確定為工傷,2012年6月17日經(jīng)焦作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評定為三級傷殘、大部分護理依賴,由于呂XX傷殘程度較重,本院確認原告的停工留薪期為12個月?!豆kU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yè)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tǒng)籌地區(qū)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tǒng)籌地區(qū)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tǒng)籌地區(qū)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tǒng)籌地區(qū)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币騾蝀X到杰信公司工作時間較短,尚未實際領取工資,雙方又沒有約定工資標準,故本院依據(jù)2010年焦作地區(qū)職工月平均工資2041元的60%,確認呂XX的工資為1224.6元?!豆kU條例》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xù)后,停發(fā)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享受基本養(yǎng)老保險待遇?;攫B(yǎng)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shù),繳納基本醫(yī)療保險費?!眳蝀X受傷后,原、被告雙方就是否解除勞動關系及工傷保險待遇問題,未能達成一致意見。依照上述規(guī)定,本院對呂XX享有的工傷保險待遇確認如下:1、停工留薪期工資14695.2元(1224.6元/月×12個月);2、一次性傷殘補助金28165.8元(1224.6元/月×23個月);3、傷殘津貼為每月1224.6×80%﹦979.6元。二、關于醫(yī)療費及其他費用的問題。1、醫(yī)療費。呂XX因工傷住院治療,除杰信公司已墊付的醫(yī)療費外,呂XX自己另行支付4445.5元,該費用應由杰信公司支付;2、生活護理費?!豆kU條例》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工傷職工已經(jīng)評定傷殘等級并經(jīng)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tǒng)籌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眳蝀X受傷住院治療行動不便,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本院確認其生活護理費為每月1010元(30303元/12個月×40%);3、住院伙食補助費及住院期間護理費,呂XX共計住院79天,按焦作地區(qū)出差人員的伙食補助費每人每天20元的標準,住院伙食補助費1580元(20元/天×79天);呂XX在住院期間,主要由其父母、妻子護理,上述人員均屬農(nóng)村居民,且張秋霞也未能提供有效收入證據(jù),故本院確定呂XX住院治療傷情時,護理人員為2人,護理費為2898.4元(6604/360×79×2);4、呂XX的工資,呂XX在杰信公司工作10天,工資應為408.2元(1224.6/30×10);5、工傷鑒定費300元;6、呂XX要求治療傷情所產(chǎn)生的交通費用610元,屬合理費用。但呂XX要求的二次手術費20000元,因該費用尚未發(fā)生,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確認。三、關于對呂XX的傷情及勞動能力重新鑒定問題,《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自勞動能力鑒定結(jié)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jīng)辦機構(gòu)認為傷殘情況發(fā)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币騾蝀X的勞動能力鑒定不滿一年,因此杰信公司申請對呂XX的傷情及勞動能力重新鑒定缺乏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四款、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六十二條第二款、第六十四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沁陽市XXX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支付呂XX停工留薪期工資14695.2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28165.8元、醫(yī)療費4445.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580元、住院期間護理費2898.4元、工資408.2元、鑒定費300元、交通費610元,合計48624.7元。 二、沁陽市XXX有限公司應從2012年7月起每月支付呂XX傷殘津貼979.6元,于每月的三十日前支付。 三、沁陽市XXX有限公司應從2012年7月起每月支付呂XX生活護理費1010元,于每月的三十日前支付。 四、駁回呂XX、沁陽市XXX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兩案受理費共20元,由沁陽市XXX有限公司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XXX 審 判 員 XXX 人民陪審員 XXX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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