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簽: 六級傷殘
長葛市六級傷殘應賠償多少
2017-02-28 08: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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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葛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原告:長葛市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黃XX,任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劉XX,河南XX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孫XX,女,1965年12月9日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鄒超律師,河南鑫苑律師事務所律師,15225062852。 原告長葛市XXX有限公司訴被告孫XX工傷保險待遇糾紛一案,原告長葛市XXX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18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于同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3年5月2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長葛市XXX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劉XX、被告孫XX的委托代理人孔祥乾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長葛市XXX有限公司與被告孫XX之間系試用關系,試用期未滿,雙方還未建立勞動關系,許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工傷錯誤,導致原告負賠償責任,故訴至本院,判令原、被告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并判令被告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原告不承擔給付被告工傷保險待遇費用。 被告孫XX辯稱:原告所述無事實依據(jù)和法律依據(jù)。首先,2011年6月被告到原告處上班,在成型車間工作。原告未與被告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也沒有約定試用期。原告也未與被告解除勞動關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奔啊秳趧雍蜕鐣U喜筷P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的規(guī)定,原告和被告之間符合勞動關系的特征,原告和被告之間的勞動關系成立。因此,原告要求判決被告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其次,2011年7月2日,被告在工作時發(fā)生工傷,已經(jīng)在2012年4月5日被許昌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原告既未在法定的期限內(nèi)申請行政復議,也未提起行政訴訟,現(xiàn)該工傷認定決定書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guī)定,被告應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因此,原告應當向被告支付工傷保險待遇醫(yī)療費58109.3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000元,護理費7549.7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352258元,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31087元,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102143元,停工留薪待遇26646元,鑒定費300元,交通費1000元等共計263363.03元。 原告為支持自己的主張,向本院提供的證據(jù)有:仲裁裁決書。以此證明原告起訴程序合法有據(jù)。 被告孫XX為支持自己的主張向本院提供的證據(jù)有:1、仲裁裁決書一份。以此證明被告已經(jīng)向長葛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被告應享受工傷保險待遇。2、工傷認定決定書一份。以此證明被告所受損傷已被認定為工傷,工傷認定書已發(fā)生法律效力。3、被告住院票據(jù)、診斷證明、病歷、農(nóng)村合作醫(yī)療證明。以此證明被告在長葛市人民醫(yī)院、鄭州市骨科醫(yī)院住院治療共計50天,花去醫(yī)療費58109.33元。4、傷殘等級鑒定表、鑒定費票據(jù)。以此證明被告?zhèn)麣垶?級,花去鑒定費300元。5、王丙燦戶口本、身份證。以此證明被告受傷后,由王丙燦護理。6、交通費票據(jù)。以此證明被告在住院期間,支付交通費1000元。 對原告提供的證據(jù),被告孫XX提供的1、2、3、4、5、6組證據(jù),因雙方當事人均無異議,且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 綜合上述證據(jù),本院確認以下案件事實:2011年6月,被告孫XX到長葛市XXX有限公司工作,2011年7月2日早上6點30分,被告孫XX在該公司工作時,從4樓成型車間將車放到提升架上往下降落過程中,因鋼絲繩突然斷裂,致被告孫XX及車一同從四樓摔下,造成被告孫XX受傷。事故發(fā)生后,被告孫XX被送往長葛市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34天、在鄭州市骨科醫(yī)院住院治療16天,共計住院50天,花去醫(yī)療費58109.33元。2012年4月5日,許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豫(許)工傷認字【2012】115號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被告孫XX的所受損傷為工傷。2012年7月6日被告孫XX經(jīng)長葛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其傷殘程度已構成六級傷殘。2013年1月17日長葛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長勞人仲案字【2012】053號仲裁裁決書,裁決長葛市XXX有限公司在裁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支付孫XX醫(yī)療費58109.3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000元、護理費7549.7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35528元、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31087元、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102143元、停工留薪期間待遇26646元、鑒定費300元、交通費1000元等共計263363.03元。二、孫XX其他請求沒有證據(jù),不予支持。后原告長葛市XXX有限公司不服該仲裁裁決,于2013年2月18日起訴至本院。 另查明:事故發(fā)生后,被告孫XX在醫(yī)院住院治療期間,原告墊付醫(yī)療費17700。 本院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苯Y合本案實際被告于2011年6月到長葛市XXX有限公司工作,對該事實雙方均已認可,原告和被告之間勞動關系成立。2011年7月2日被告在原告處工作時受傷,該損傷已經(jīng)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對該工傷認定決定書,原告既未在法定的期間內(nèi)申請行政復議,也未提起行政訴訟,故該工傷認定決定書已發(fā)生法律效力。因此被告孫XX所受損傷被鑒定為六級傷殘后,應依法享受相關工傷保險待遇, 原告長葛市XXX有限公司作為用人單位應對此承擔責任,原告長葛市XXX有限公司賠償被告孫XX的各項賠償項目和數(shù)額依法核定為:醫(yī)療費58109.33元,從此款中扣除原告已墊付被告醫(yī)療費17700元,原告應賠償被告孫XX醫(yī)療費為40409.33元(58109.33元-177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000元(20元/天×50天)、護理費7401.67元(2220.5元/月÷30天×50天×2人)、一次性傷殘補助金35528元(2220.5元/月×16個月)、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31087元(2220.5元/月×14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102143元(2220.5元/月×46個月)、停工留薪期待遇26646元(2220.5元/月×12個月)、鑒定費300元、交通費1000元,共計245515元。原告訴稱其和被告孫XX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的訴請,因其提供的證據(jù)尚不能證明其所主張的事實,故本院無法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五條、第六十條、《河南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駁回原告長葛市XXX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二、原告長葛市XXX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支付被告孫XX醫(yī)療費40409.3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000元、護理費7401.67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35528元、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31087元、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102143元、停工留薪期待遇26646元、鑒定費300元、交通費1000元,共計245515元。 本院受理費10元,由原告長葛市XXX有限公司承擔。 如果未按照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國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河南省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XXX 審 判 員:XXX 人民陪審員:XXX 二O一三年七月十日 書 記 員: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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