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簽:
非因工死亡賠償法律援助建議書
2017-03-01 08:00:01
無憂保


李舉非因工死亡賠償法律援助建議書 委托人:李舉家屬 受委托人:鄒超,河南鑫苑律師事務所 當事人基本情況: 當事人:李舉,男,1964年6月15日,四川省XX縣XX鎮(zhèn)蘭家榜村3組111號; 直接供養(yǎng)的直系親屬: 妻子:周蘭,1970年2月1日出生,無業(yè) 女兒:1992年6月10日出生 兒子:1997年6月12日 事發(fā)經過: XXXXX燈泡廠員工XXXXX在家休假時突發(fā)疾病死亡,家屬要求單位按照非因公死亡標準進行賠償。 律師建議:首先考慮死因,再鎖定賠償主體。家人已報案,但根據(jù)家人了解及根據(jù)醫(yī)生的診斷,估計是自身疾病導致死亡。我建議尸檢確定死因,但家人顧慮多方面原因,不考慮解剖,希望按照非工傷死亡的情況,獲得法律幫助。 針對上述具體情況,結合天津的標準,作出以下賠償標準作為談判的參考依據(jù): 1、 賠償主體:死者生前就職的單位。 2、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及鄭州市平均工資標準等 3、賠償標準: 本企業(yè)平均工資為標準,如果企業(yè)不愿意提供2013年度月平均工資,則按照天津市平均工資計算。鄭州市平均工資 25,271,月平均工資:2105.92元。 4、 賠償項目 (1)喪葬費: 本企業(yè)平均工資的2個月作為喪葬費。 2105.92元×2=4211.84元 (2)供養(yǎng)直系親屬救濟金: 直接供養(yǎng)的直系親屬數(shù)量為標準:供養(yǎng)2人的為9個月工資,3人以上的為12個月工資。本案中,所供養(yǎng)的人為三人(無生活來源的妻子、未成年子女兩名) 2105.92元×12=25271.04元。 初步計算賠償參考標準為: 4211.84+25271.04=29482.88元。 注意:如果死者在工作時間內,在工作崗位突然死亡或在48小時內死亡,可算作工傷。如果家屬認為不屬于工傷,則按照上述標準去談判。有什么問題隨時打電話,如果需要律師發(fā)函或到天津參與談判,再聯(lián)系。 聯(lián)系人:鄒超 河南鑫苑律師事務所 電話:15225062852 制作時間:2014年3月9日凌晨 結案: 家屬按照上述依據(jù)與對方單位談判,2014年3月21日,單位最終賠付31000元,就此,雙方解決了此糾紛。

聲明:本站原創(chuàng)文章所有權歸無憂保所有,轉載務必注明來源;
轉載文章僅代表原作者觀點,不代表本站立場;如有侵權、違規(guī),請聯(lián)系qq:1070491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