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簽: 勞動關系
2014年5月律師團隊法援云南籍羅某成功確認勞動關系- 李紅利律師
2017-03-01 08: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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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律師團隊法援云南籍羅某成功確認勞動關系
2013年10月,云南昭通巧家的羅某(56年8月生人)在寧波東部新城幫助楊某搬運、拆裝巖土勘察靜力觸探機具。2013年11月1日,在工作中不慎被機具零件砸傷左足,后送至寧波李惠利醫(yī)院住院治療。 羅某文化程度較低,想要維護其合法權利很困難。通過老鄉(xiāng)介紹,他到寧波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律援助。寧波市司法局法援中心認為吳德朝律師在工傷案件辦案經(jīng)驗豐富,隨即將該案指派給吳德朝律師辦理。 接受寧波市法援中心的指派后,吳德朝律師和其律師團隊的李紅利律師,立即通知羅某到律所詢問案情,搜集相關證據(jù)、調(diào)查取證,第一時間將案件訴至寧波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同時,吳律師團隊幫助羅某向?qū)幉ㄊ腥肆Y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部門遞交了工傷認定申請表、住院病歷、證人證言等申請材料,該局為羅某出具工傷認定補正材料告知書,要求補正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據(jù)。 2014年4月25日,該案在寧波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開庭審理。吳德朝律師與團隊律師李紅利律師在庭審中據(jù)理力爭,通過舉證、質(zhì)證證明:寧波市東部新城某工程的巖土勘察工作由寧波某某勘察設計研究股份有限公司負責。為完成靜力觸探實驗,該公司雇傭楊某完成勞務工作,雙方簽訂有勞務雇傭協(xié)議,勞務費按每天每臺班700元計算,所需人員由楊某自行組織。為此,楊某招用了羅某等人。2013年10月30日,羅某開始工作,2013年11月1日在搬運設備時受傷。 通過仲裁庭審辯論證明:寧波某某勘察設計研究股份有限公司將其負責巖土靜力觸探實驗勞務工作發(fā)包給楊某完成,同意所需人員由楊某自行組織,楊某招用了羅某從事這項工作,羅某實際工作時間為2013年10月30日至2013年11月1日,楊某為自然人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依據(jù)勞社部發(fā)(2005)12號文第四條的規(guī)定,應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寧波某某勘察設計研究股份有限公司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2014年5月6日,寧波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做出裁決,支持了羅某的仲裁請求,確認羅某與寧波某某勘察設計研究股份有限公司自2013年10月30日至2013年11月1日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羅某接到電話告知后萬分感謝,希望吳德朝律師與李紅利律師繼續(xù)幫助其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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