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簽: 勞動合同
建設工程承包合同與勞動合同概念的關系以及司法困境的分析(三)- 劉鎵榕律師
2017-03-01 08: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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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勞動合同的概念及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問題1、勞動合同的概念:1994年7月5日頒布的《勞動法》第16條規(guī)定:“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xié)議?!边@一官方概念表述過于簡單,并且相關的概念并不清晰,比如勞動者、勞動關系、用人單位等,在司法實踐中還有事實勞動關系、勞動合同關系,也是容易引起混亂適用的,導致勞動合同糾紛案適用法律存在諸多弊端。勞動法畢竟屬于公法與私法融合性法律,其具體規(guī)則一般不能通過抽象方式來表述。勞動合同不同于一般的民事雇傭合同,勞動關系也與一般的民事法律關系存在差異,它絶非單純的對等人格者間之債權關系而已,期間含有一般的債權關系中所沒有的特殊的身份因素在內,同時除個人要素外,也含有高度的社會要素,蓋以勞動者勞務之提供絕非如物之出賣人僅將其分離于人格之外的具有經(jīng)濟價值的身外物交付而已,而是將存在于內部畢竟不能與人格分離的構成以身體力行來實現(xiàn)。從傳統(tǒng)雇傭契約到現(xiàn)代勞動合同,深刻地體現(xiàn)了傳統(tǒng)私法向公法與私法融合性法律發(fā)展的歷史跨越。史尚寬先生指出:“勞動法上的勞動契約,是當事人一方對于他方在從屬的關系,提供職業(yè)上的勞動力,而他方給付報酬的契約,乃為特種的雇傭契約,可稱為從屬的雇傭契約,。當代社會勞動集約化更加深刻,資本的高度集中同樣需要高度集中的勞動與之配合,雇傭勞動中的從屬性越來越強化,并從直接向間接轉換,加之城市化進程的推動,這種從屬性會因受雇方生活依賴性的加強逐步強化,雇傭關系雙方當事人是否具有從屬性是判斷雇傭契約與勞動合同的標志之一。2、由于我國《勞動法》對勞動合同概念作了立法界定,勞動合同是確立勞動關系的協(xié)議,當沒有書面勞動合同的時候,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呢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四二項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目前我國的法律法規(guī),對事實勞動關系尚無明確的規(guī)定。但在多年的實務中,對事實勞動關系的界定,基本形成如下認同概念:事實勞動關系,就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雖然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雙方實際履行了勞動法所規(guī)定的勞動權利義務而形成的勞動關系。事實上的勞動關系與其他勞動關系相比,僅僅是欠缺了書面合同這一形式要件,但并不影響勞動關系的成立。我國政府相關部門以各種不同的政策法規(guī)承認了事實勞動關系,比如最早的原勞動部辦公廳《勞動部辦公廳關于全民合同制工人合同期滿后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問題的復函》首次受用了事實勞動關系的概念,另外,勞動部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7條和第82條之中,第17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而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勞動行政部門應予以糾正。用人單位因此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按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賠償辦法=(勞部發(fā)(1995)223號)的規(guī)定進行賠償。第82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fā)生勞動爭議不論是否訂閱勞動合同,只要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并符合勞動法的適用范圍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受案范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均應受理。可見,《勞動部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作為一個部門規(guī)章,在勞動法對勞動關系的法定形式規(guī)定得不盡完善的情況下,將事實勞動關系的特征之一勞動法與用人單位的口頭約定,也納入了法律調整勞動關系的范圍。這也彌補了我國社會經(jīng)濟發(fā)展建設過程中,許多勞動者因用人單位沒有與之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而使得自身權益無法得到有效保障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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