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死亡賠償2周快速索賠成功
2017-03-02 08:00:02
無憂保


鄭州保安工傷死亡賠償2周快速索賠成功 【案情簡介】鄭州市金水區(qū)某富僑保健店保安王某某于2011年11月應聘到鄭州市金水區(qū)富僑某某保健店,被安排從事保安工作。在職期間的月平均工資為1800元。在職期間用人單位拒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2012年9月27日凌晨6時左右在工作崗位上突發(fā)疾病,經搶救無效當場死亡。用人單位拒絕承認王會民與其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并拒絕對王某某因工死亡申請工傷認定。 【辦理經過】2012年11月5日,當事人委托朱軍律師辦理該案,朱軍律師在搜集相關材料后經調查得知,王某某生前在鄭州市管城區(qū)某某某足療保健會所從事保安工作。當沒有與該足療保健店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是其工資一直是由鄭州市金水區(qū)富僑某某保健店通過招商銀行鄭州未來支行發(fā)放。朱軍律師認為從工資發(fā)放入手會比較順暢,經咨詢金水區(qū)工傷認定辦公室,被告知要先到金水區(qū)勞動仲裁委確認勞動關系。朱軍律師于2012年11月8日及時到金水區(qū)勞動仲裁委立案。 【舉報投訴】朱軍律師于2012年11月8日到金水區(qū)勞動監(jiān)察大隊舉報金水區(qū)某富僑保健店的勞動用工違反行為。 投訴請求分別為: 1、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的規(guī)定對被投訴人違反《勞動合同法》第10條、30條、31條、80條、85條、88條等規(guī)定,對被投訴人勞動用工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 2、對被投訴人勞動用工違反行為進行行政處罰; 3、責令被投訴人為建立社保賬戶,補繳社保費用,并補繳所欠社保費金額千分之二滯納金; 4、責令被投訴人與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5、責令被投訴人與其職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6、責令被投訴人為其職工建立社保賬戶,補繳社保費用,并補繳所欠社保費金額千分之二滯納金; 7、責令被投訴人向投訴人人支付雙倍工資; 8、責令被投訴人向投訴人人支付加班工資; 9、向投訴人告知本次舉報投訴事項受理處理情況?! 巨k理結果】在金水區(qū)勞動監(jiān)察大隊的督促下,經朱軍律師多次與該單位領導溝通,告知王某某家庭困難狀況經國家工傷保險方面的法律規(guī)定,最終于2012年11月18日達成該工傷保險待遇糾紛一次性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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