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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待遇與民事賠償(包括交通事故賠償)可以兼得
2017-03-06 08:00:01
無憂保


工傷待遇與交通事故賠償可以兼得經(jīng)辦律師:陜西仁和萬國律師事務所余偉安律師李某,2008年進入西安市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工作,發(fā)生交通事故前每月工資約1500元,低于2010年西安市月社平工資百分之六十1893.5元,近親屬有配偶、兒子、母親(七十多歲)三人。2011年6月18日20時左右,李某騎自行車去單位上班,行至紅光路時不慎被一輛由西向東的車撞倒,后又被一輛由東向西的車輛拖帶數(shù)米,李某現(xiàn)場搶救無效死亡。經(jīng)西安市交警支隊未央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李某負此次事故同等責任。后李某近親屬與肇事車輛一方達成民事賠償協(xié)議,獲得民事賠償30萬元。民事賠償部分處理結束。2011年7月20日,西安市未央?yún)^(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接受李某近親屬工傷認定申請,于2011年8月6日做出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李某為工亡。后李某近親屬向單位提出享受工亡待遇,用人單位認為李某近親屬已經(jīng)獲得了三十萬元的交通事故賠償款,堅持“補差”賠償,只愿意支付3-5萬元,拒絕全額支付工亡待遇,雙方因“兼得”和“補差”觀點不同,無法調(diào)和,以致發(fā)生糾紛。無奈之下,李某近親屬經(jīng)朋友介紹找到代理過很多典型“兼得”成功案例的余偉安律師請求法律幫助。余偉安律師告訴李某近親屬,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201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三十九條明確規(guī)定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guī)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tǒng)籌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二)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fā)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yǎng)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yǎng)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guī)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豆kU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fā)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guī)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由于被申請人未給李某辦理工傷保險,因此《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規(guī)定的工亡待遇全部應該由被申請人承擔?!豆kU條例》規(guī)定的工亡待遇屬于社會保險范疇,是對工亡職工近親屬家屬的社會保險待遇,只要認定為工亡,則工亡職工近親屬有權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的標準享受全額的工亡待遇,不受任何限制。申請人雖從交通事故肇事方獲得一定民事賠償,但《工傷保險條例》并未規(guī)定此類情況不能全額享受工亡待遇,《工傷保險條例》并未對此類情況享受全額工亡待遇設置任何障礙??梢钥闯觯豆kU條例》的邏輯很明確:只要認定工亡,就可以享受全額工亡待遇。這也是工傷保險作為社會保險范疇的性質(zhì)所決定的。工亡待遇與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分別屬于勞動法社會保險和民法侵權賠償兩種性質(zhì)不同的法律范疇,從項目名稱、計算方式、參考數(shù)據(jù)講都完全不同,不存在“補差”的前提基礎,而被申請人堅持“補差”是違法的,沒有法律規(guī)定和法律理論支持。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的規(guī)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親屬在獲得民事賠償后是否可以獲得工傷保險補償問題的答復》(2006行它字第12號)對此類情況有明確的規(guī)定,即工傷職工或者近親屬一方獲得民事賠償后仍可以獲得全額工傷待遇,這是工傷職工或其親屬一方的法定權利。 余偉安律師還告訴李某近親屬,2004年7月1日實施的《西安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工傷事故兼有民事賠償(包括交通事故)的,先按民事賠償處理,賠償金額低于工傷保險待遇標準的,其差額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這是很多用人單位堅持“補差”之說的法律依據(jù),也成為指導眾多勞動仲裁委辦案標桿。但該條規(guī)定存在邏輯上的錯誤,理論上的缺陷,與《工傷保險條例》這一上位法相關規(guī)定沖突,因此不能作為處理此類案件的法律依據(jù)。 經(jīng)過認真考慮,李某近親屬最終委托余偉安律師提起勞動仲裁,西安市未央?yún)^(qū)勞動仲裁委員會依據(jù)《西安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僅裁決用人單位支付李某近親屬3.5萬元。李某近親屬及余偉安律師均不服,起訴至西安市未央?yún)^(qū)人民法院,要求依法裁決用人單位支付申請人喪葬補助金18935元;一次性工亡補助金382180元;用人單位支付李某近親屬2011年5月10日之后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每月757.4元(1893.5元*40%)。未央?yún)^(qū)法院查明事實后,認為李某近親屬主張工傷待遇事實明確,證據(jù)確鑿,于法有據(jù);用人單位之辯解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最終采納余偉安律師代理意見支持了李某近親屬的所有訴訟請求,已于2012年5月25日下發(fā)了正式判決。李某最終獲得賠償金額七十多萬元。【余偉安律師評析】該案是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2011年1月1日起實施)實施后典型的雙賠成功案例。與之前代理過很多成功案例比較,可以說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仍然保留了原來“兼得”的觀點,賠付標準也更高。雖然目前全國各地在處理“工傷事故兼有民事賠償(包括交通事故)”問題時所持觀點并不統(tǒng)一,包括西安市政府很多地方都制定了“補差”的地方性規(guī)定。但我們應該從理論角度認識到,這樣的地方補差性規(guī)定都是違法的。我希望這樣的違法性規(guī)定應該得到盡早的廢止和清理,以盡量避免勞動仲裁委員會與法院審判適用法律觀點的沖突。因為,現(xiàn)實情況是勞動仲裁委員會確實是附屬于勞動行政部門的機構,受制于勞動行政部門的管理,很難不遵守地方性規(guī)定。所以,一方面我們?yōu)榉ㄔ耗軌蚺懦胤礁蓴_堅守法律真諦而鼓掌,另一方面也希望勞動仲裁機構能夠真減少一些行政色彩,多一些仲裁成分。同時我也希望所有人都能理解工傷待遇與民事賠償性質(zhì)的不同,“兼得”觀念能夠得到普及?!景咐齺碓矗宏兾魅松頁p害賠償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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