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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得差額補償不服 二審改判獲雙重賠償- 李機靈律師
2017-03-07 08: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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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法院網(wǎng)訊 12月14日,江西省吉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結了一起因下班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引發(fā)的工傷保險待遇賠償糾紛案,判令用人單位在員工李某獲得肇事司機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款后,賠償其應支付李某的工傷保險待遇4.31萬余元。
2005年11月3日8時55分許,李某從單位下班回家途中被劉某所駕駛的車輛撞成重傷乙級、傷殘10級,經(jīng)吉安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李某實際獲得劉某賠償?shù)尼t(yī)療費等損失6.3萬元,同時李某于2006年6月份起一直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單位支付其工傷保險待遇4.31萬余元。2009年2月,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裁決,確認用人單位應一次性支付李某工傷賠償與交通事故賠償差額2萬余元。李某與用人單位均不服該裁決,遂訴至法院。原審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李某系工傷,用人單位應該依法支付工傷保險與道路交通事故賠償之差額,而李某未辦理反訴的相關手續(xù),視為自動撤銷反訴,故判決駁回用人單位的訴訟請求。 李某和用人單位均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吉安中院。二審法官經(jīng)審理認為,李某在下班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其接受肇事司機劉某6.3萬元賠償款,系道路交通人身損害賠償法律關系;李某依照相關規(guī)定請求用人單位落實工傷保險待遇,此屬勞動爭議范疇的工傷保險待遇糾紛。上述兩種法律關系并不相悖,李某可以同時依據(jù)這種兩法律關系分別向侵權人和用人單位主張自己的合法權益。李某在收到原審法院應訴通知后,才收到仲裁裁決,其也不服該仲裁裁決,并在做出書面答辯的同時,依法向原審法院提起訴訟并繳納了訴訟費,原審法院理應依照法律規(guī)定將用人單位和李某同列為原告和被告一并審理。綜上,吉安中院依法作出判決撤銷原判并改判李某獲得交通事故人身賠償和工傷保險待遇雙重賠償。本文轉(zhuǎn)載于吉安法院網(wǎng)作者:吉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肖永蘭 發(fā)布時間:2009-12-14 10: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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