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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義務幫助雇工而受傷,雇主是否擔責
2017-03-08 08:00:01
無憂保


【案情】 磚廠老板孫某雇請闞某專門為客戶裝磚,某日,司機段某駕車到磚廠為他人運磚,當裝車接近尾聲時,闞某隨口請段某幫忙一起把貨車車廂關上,不料闞某某用力過猛,造成段某手指被車廂門截斷一節(jié),鑒定為十級傷殘。事發(fā)后,闞某僅支付2000元醫(yī)藥費。段某無奈,將磚廠(雇主)孫某告上法庭,請求賠償其全部損失9萬余元。 【分歧】 就該損害事實的發(fā)生,段某應該適用何種民事法律關系及案由進行訴訟,提出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簡稱《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屬于“提供勞務者致害責任糾紛”案由,段某應該把磚廠老板孫某作為被告; 第二種意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簡稱《解釋》)第十四條規(guī)定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屬于“義務幫工人受害責任糾紛”案由,段某應該把被幫工人闞某作為被告; 【管析】 筆者從以下幾點分析: 第一,從本案件的段某受到損害事實“表象”分析,段某的訴訟請求方式,似乎上述兩種方式都可以適用。如果單一從老板孫某與闞某的雇傭關系考慮,闞某是磚廠老板雇請的,在雇傭過程中侵害了他人(段某),所以老板應該承擔賠償責任,符合第一種意見。 第二,段某與闞某之間形成的是義務幫工關系。段某的受害結果不是“突如其來”的,或者是無緣無故地發(fā)生,假如:段某路過此地被闞某搬運的磚塊砸傷,適用第一種意見是毫無疑問的。而本案是闞某邀請段某行個“舉手之勞”,屬于最簡單的義務幫工行為,也可稱為無償勞務關系行為。段某義務幫闞某節(jié)省了闞某個人的勞動能量消耗,受益人應該是闞某。這種“舉手之勞” 的義務幫工關系的形成,所產(chǎn)生的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所涉及的相對人是義務幫工者和被幫工者,這種義務幫工關系相對于老板孫某與闞某之間的雇傭關系沒有任何民事法律關系的約束力存在。 第三,段某的損傷結果是其與闞某在勞動過程中沒有注意基本安全操作規(guī)范,彼此疏忽大意所造成,與磚廠的安全生產(chǎn)設施是否健全沒有必要關聯(lián),因此,孫某在本糾紛中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或者連帶賠償責任。 據(jù)此,同意第二種意見。 作者:九江縣人民法院 曹茂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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