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簽: 承擔
雇傭并介紹他人雇傭致使勞務者受傷責任應由誰承擔
2017-03-08 08:00:01
無憂保


【案情】 九江某建材公司需雇傭他人將運往湖口的貨物搬上車,便聯(lián)系了務工人員徐某某,徐某某說光上貨不下貨劃不來,建材公司會計廖某某說,我們還有貨要從湖口帶回來,你還可以問下湖口買方周某某是否同意雇請你,便告訴周某某電話給徐某某,徐某某電話后,周某某說劃不來,湖口這邊人工費比九江便宜不需要。廖某某又給周某某打電話,推薦徐某某給他下貨,基于此,周某某同意雇傭徐某某。另九江某建材公司和湖口周某某是長期業(yè)務合作關系。后徐某某和其哥哥徐某幫九江公司上完貨后,跟車到湖口幫周某某下貨,下貨過程中徐某受傷。 【分歧】 對于徐某受傷一事,應該怎么承擔責任有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徐某是在湖口周某某雇傭期間受傷的,某建材公司僅是介紹關系,因此,僅需周某某根據其過錯對徐某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二種意見認為:盡然徐某是在周某某雇傭期間受傷的,但九江某建材公司在此案件中,并不是簡單的介紹關系,應當與周某某一起對徐某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管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是: 根據《中國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第三十五條之規(guī)定,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盡管該條規(guī)定限定為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的,但筆者認為單位與個人之間不構成勞動關系,僅是雇傭關系的,也可參照該條規(guī)定執(zhí)行。這條規(guī)定實際上是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修正,該條規(guī)定就沒有限定在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該條規(guī)定雇主對雇員因雇傭活動遭受的損失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則是將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由無過錯責任修正為過錯責任而已。 在本案中,盡然徐某是在周某某受雇期間受傷的,但某建材公司為了雇傭徐某某及徐某幫其上貨,便以介紹湖口下貨業(yè)務給他做引誘,當湖口接收勞務者周某某電話拒絕徐某某和其哥哥雇請要求時,該公司會計廖某某便親自電話給周某某推薦徐某某,表面上看,似乎該公司只是介紹徐某某及徐某給周某某,實際上該公司是利用其與周某某長期形成的業(yè)務關系,對周某某雇傭行為進行了某種程度的干預,致使周某某放棄雇傭湖口廉價而又熟悉的勞動力,而雇傭價格較貴且不熟悉的勞動力。 根據立法目的可以得知,接收勞務者對提供勞務者在勞務過程中受到傷害應當承擔過錯責任,在本案中,提供勞務者為徐某某和徐某沒有異議,但接收勞務者是誰呢 似乎在湖口下貨過程中接收勞務者就是周某某。實際上,某建材公司也是接收勞務者。因為該公司雇請徐某某及徐某幫其上貨,并幫其聯(lián)系在湖口下貨業(yè)務,最后徐某某和徐某再從湖口幫該公司上貨。整個過程是一個連續(xù)的雇請過程,只是湖口下貨費用不是該公司支付而已。在整個雇傭活動中,受益最大的也是該公司,因為他既找到人幫其在九江上貨,還找到人幫其從湖口帶貨。因此該公司應當對整個雇傭活動承擔過錯責任。 該公司與湖口周某某存在長期業(yè)務關系,對周某某工作場所應該有所了解,因此,該公司應當知道湖口周某某存放貨物地方不適宜堆放所下重物,但該公司并沒有提醒湖口周某某采取措施,也沒有提醒徐某某和徐某注意存在的潛在危險,導致徐某最終因此受傷。該公司在此次雇請活動中與周某某都存在明顯過錯,應當與湖口周某某對徐某的受害行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作者:九江市廬山區(qū)法院 梁先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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