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簽: 賠償金
該案中死亡賠償金應如何分配
2017-03-08 08:00:01
無憂保


【案情】 肖某和劉某于2000年1月23日登記結婚,婚后于2001年1月生育長子肖甲,于2006年2月生育次子肖乙。肖丙(1949年生,某單位正式職工,有固定的工資收入)系肖某之父,張某(1950年生)系肖某之母。 2007年9月13日,肖某在劉某的工地上干活時,被從樓上掉下的木板擊中頭部而死亡,雇主劉某給付肖某家屬死亡賠償金22.5萬元。肖某死亡后,其父母為其出殯共支出各種費用4.6萬元。后因死亡賠償金的分配問題發(fā)生糾紛,劉某和肖甲、肖乙將肖丙、張某訴至法院。 【分歧】 該案中肖某的死亡賠償金是不是遺產 應該如何分配 第一種觀點認為,死亡賠償金是對受害人死亡的賠償,包括喪葬費、撫養(yǎng)費在內,扣除這一部分后,其余部分屬于遺產,應在各繼承人之間平均分配。 第二種觀點認為,死亡賠償金是肇事者給予死者家屬或者被撫養(yǎng)人的精神撫慰和經濟補償,不屬于遺產,其分配原則為:扣除喪葬費、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等費用外,按照家庭共同生活緊密程度和依賴程度在家庭成員之間進行分配,不應平均分配。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一、死亡賠償金的性質 死亡賠償金并非死者遺產。遺產所應表現的財產權益在死者生前已經為死者合法所有,而死亡賠償金請求權的形成及賠償金的實際取得是發(fā)生在死者死亡之后,因此,死亡賠償金不能認定為是遺產。 死亡賠償金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所取得的合法財產”,而死亡賠償金是基于夫或妻死亡而獲得的賠償,產生于夫妻關系終結之后,而不是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 死亡賠償金的取得源于法律的規(guī)定,它體現的是對侵權行為的懲罰、對人身權的保護和對死者近親屬補償的意義。 二、本案中死亡賠償金的分配 雇主劉某賠償給肖某親屬的22.5萬元賠償款,在扣除為肖某所花喪葬費、必要撫養(yǎng)人生活費外,在肖某的妻子、兒子、父母之間合理進行分割。分割時,應考慮上述人員的年齡、精神損害程度、對死者的經濟依賴程度和生活關聯(lián)程度及將來的生活保障等因素合理確定分配數額。本案中,肖甲、肖乙和張某為必要撫養(yǎng)人,肖丙因系單位正式職工,有固定工資收入,不應認定為必要撫養(yǎng)人。本案的死亡賠償金在扣除喪葬費4.6萬元及上述人員生活費的剩余部分,結合上述應考慮的因素,劉某、肖甲、肖乙、肖丙、張某之間的分配數額應以2.7:1:1:2.7:2.6的比例分配為宜。
作者: 李赟 (作者單位:河北省大城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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