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退休年齡上班受傷能否按工傷處理
2017-03-08 08:00:01
無憂保


【案情】 2009年初, 67歲的王某受雇于一家公司從事會計工作。同年3月7日,王某在上班時,因地滑而摔倒致殘。事后,因公司拒絕按工傷處理。 【分歧】 王某超過退休年齡應聘受害能否按工傷處理 第一種意見認為,應當按工傷處理。理由是王某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為工作原因受傷,符合工傷的構成要件,而且《工傷保險條例》并未限制超過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從業(yè),也沒有規(guī)定超過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受傷不能按工傷處理。 第二種意見則認為,不能按工傷處理。理由是王某受傷時已經(jīng)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不是法定意義上的勞動者,而《工傷保險條例》是針對勞動者而言。 【管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國務院國發(fā)(1978)104號《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中已經(jīng)明確規(guī)定“全民所有制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包括“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干部”,女性年滿50周歲、男性年滿60周歲即符合退休年齡,“應該退休”。王某受雇于公司從事會計工作時,已滿67歲,不符合一般勞動者就業(yè)的法定年齡,也不符合簽訂勞動合同的主體資格,其與公司之間不能形成法律意義上的勞動關系。王某所受傷害,不屬于《勞動法》、《工傷保險條例》調(diào)整的范疇。 但這并不是說,王某就只有自認倒霉。因為王某可以請求雇員受害人身損害賠償?!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guī)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工傷事故責任與雇員受害賠償責任的主要區(qū)別在于:一方面,工傷是指在生產(chǎn)、工作或在生產(chǎn)、工作崗位上負傷、致殘、死亡的情形,是一個特定的勞動法術語,具有勞動保險性質(zhì),是國家為保護勞動者人身安全而創(chuàng)設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監(jiān)督執(zhí)行的公法義務。工傷實行“無責任賠償”原則,即只要勞動者辦理了工傷保險手續(xù),符合因工受害的法定范圍,勞動保險經(jīng)辦機構就應當用工傷保險基金給予賠償,而不考慮雇勞動者的過失(故意除外)。雇員受害賠償適用無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即只要雇員對損害沒有過錯,雇主就應當依法賠償。賠償依據(jù)在于雇傭關系的存在,雇主的免責事由,不僅包括雇員的存在故意,還包括雇員的重大過失。另一方面,兩者的賠償范圍、賠償標準不同。工傷賠償完全具有福利性質(zhì),范圍也在《工傷保險條例》作了明確規(guī)定。雇員受害賠償?shù)姆秶t(yī)療費、誤工工資、護理費、營養(yǎng)費、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殘疾輔助器具費等,發(fā)生的費用按實際損失。
作者:興國縣人民法院 袁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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