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簽: 承擔
幫人修房屋摔傷后責任由誰承擔
2017-03-08 08:00:01
無憂保


【案情】 被告借用鄰居李某某的房屋經(jīng)營早餐,因房屋漏水需要維修,經(jīng)人介紹找到原告,并約定由原告負責維修。2009年3月14日上午10時許,原告在維修房屋時不慎從屋頂?shù)?,隨后被送往蓮花縣人民醫(yī)院進行救治。原告住院治療23天,共花費醫(yī)療費23429元,后經(jīng)蓮花法醫(yī)學司法鑒定所鑒定為7級傷殘?,F(xiàn)因賠償問題無法達成一致,原告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賠償各項損失8.1萬余元。 【分歧】 原告為被告維修房屋摔傷,應由誰擔責 其屬承攬關系還是雇傭關系 第一種意見認為,原告為被告維修房屋,相應的材料都是被告提供,原告提供的僅為勞務,其應屬雇傭合同關系,原告在維修過程中摔落致傷,其損失應由雇主被告承擔。 第二種意見認為,原告為被告維修房屋,是以自己勞務技術為手段,最終交付的是維修好的房屋,被告驗收后支付報酬,原、被告雙方屬承攬合同關系,被告沒有選任或指示性過錯,因此原告應自行承擔摔傷的損失。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首先從雇傭關系和承攬關系的特征,來鑒定本案法律關系的性質。1、人身依附關系不同。雇傭關系的雇主與雇員之間存在一定的人身依附關系,雇主可以支配、干預雇員的工作;在承攬關系中定作人與承攬人之間雙方地位平等,不存在人身依附關系,承攬人在其工作范圍內有獨立的自主權,定作人無權干預承攬人的工作。 2、工作的性質不同。雇傭關系中,雇員工作的目的只是單純提供勞務;承攬關系中,承攬方提供勞務僅僅是完成工作的手段,工作的目的是提供工作成果。 3、是否須獨立完成工作不同。雇傭關系中,雇員不能將應負的勞動義務轉移給他人承擔,必須親自履行;承攬關系中,承攬人可以獨立完成工作,也可以將部分工作交付給第三人完成。4、報酬的確定和給付不同。雇傭關系中,報酬的確定是根據(jù)市場勞動力的價格結合相應的行業(yè)標準確定,雇員的工資一般是計時、計日、計月結算,雇員一般能在長時間內獲得穩(wěn)定的報酬數(shù)額;承攬合同的勞動報酬是基于自身的技能或生產規(guī)模、原材料的價格等確定的,承攬人的報酬多為是計件,以一次性完成工作成果和一次性給付報酬為結算原則。 本案原告為被告維修房屋,雙方不具有人身依附關系,原告享有獨立完成檢修房屋工作的自主權,并可以將部分工作交付給第三人完成;此外,原告是以提供檢修房屋的勞務技術為手段,最終交付的是檢修完好的房屋(不漏水),被告驗收后一次性支付原告的報酬。原告提出“檢修該房屋是由被告按80元/日支付報酬”,但并沒有提供相應的證據(jù)證明,依當?shù)氐男袠I(yè)習慣和原告自己的陳述,可以推斷原告檢修房屋是以多少錢一間來計算報酬。所以,原、被告之間應屬承攬合同關系。 其次承攬合同風險責任的承擔。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之規(guī)定:“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從該規(guī)定可以看出,完成承攬工作的風險由承攬人自行承擔,定作人盡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承擔責任。本案中原告在維修房屋的過程中,不慎從屋頂摔落致殘,定作人即被告對此并無過錯,由此所造成的損害應由原告自行承擔。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本案屬承攬合同關系,原告即承攬人因維修房屋摔落致殘的損害,應自行承擔。
作者:蓮花縣人民法院 劉志堅 鄔國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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