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簽: 雇員受傷
層層轉包,雇員受傷應當由誰擔責
2017-03-08 08:00:01
無憂保


【案情】 某瓷廠進行基礎建設,蔣某為工程總承包人,李某分包了工程中圍墻修建的部分。黃某受李某的雇傭對圍墻進行施工。在施工過程中黃某因違規(guī)操作將手指卷入水泥攪拌機中,造成一截手指粉碎性骨折,經(jīng)鑒定為傷殘十級。黃某以雇傭關系糾紛將建筑工程的發(fā)包人瓷廠和承包人蔣某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償其因人身傷害而產(chǎn)生的醫(yī)療費、營養(yǎng)費、誤工費、及精神損失費等費用。 【分歧】 本案中,對黃某的損失由誰承擔主要有三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黃某的受傷系個人違規(guī)操作所致,故被告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種觀點認為原告與被告之間不存在雇傭關系,原告應當以雇主李某為被告另行提起訴訟。 第三種觀點認為應當追加雇主李某為被告,要求其與發(fā)包人瓷廠、承包人蔣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管析】 筆者贊同第三種觀點,理由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稱《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根據(jù)《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九條的規(guī)定,雇主承擔的是無過錯責任,雇員是否存在“重大過失”只能是減輕雇主的責任,雇主仍需要對傷害進行賠償。《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chǎn)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fā)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fā)包或者分包業(yè)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chǎn)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本案中,總承包人蔣某、分包人李某均無相應的建筑資質,發(fā)包方瓷廠應當對總承包人蔣某的相應資質進行審查而未審查,總承包人蔣某也應當對分包人李某的相應資質進行審查而蔣某也未審查,均應承擔相應責任。黃某違規(guī)操作屬“重大過失”,應減輕雇主的相應責任。 綜上所述,瓷廠、蔣某、李某應當對黃某的損害賠償承擔連帶責任,黃某也應自行承擔部分責任。 作者:黎川縣人民法院 涂國華 羅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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