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途中一次事故能否獲兩次賠償
2017-03-08 08:00:01
無憂保


案例: 陶小玉于2004年初受聘于武寧縣可心屋大酒店服務員。2004年10月28日晚上10時許,陶小玉在下班途中,被酒后駕駛摩托車的石冬玲撞傷成九級傷殘。2005年8月,陶小玉依據工傷事故,向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經仲裁裁決,陶小玉已獲得工傷賠償37556元。2006年1月,陶小玉又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賠償訴訟,要求負有事故全部責任的石冬玲賠償其傷殘賠償金等損失48835元。 析法: 本案存在著工傷保險賠償與民事?lián)p害賠償?shù)年P系。一次事故能否獲得兩次賠償問題,在審判實踐中長期存在爭論。世界各國對此問題有四種處理模式: ①工傷保險賠償取代民事?lián)p害賠償;②受害人可以同時獲得工傷保險賠償和民事?lián)p害賠償;③受害人可以選擇工傷保險賠償或民事?lián)p害賠償,即“擇一選擇”;④民事?lián)p害賠償與工傷保險待遇實行“差額互補”。 筆者認為,法院受理陶小玉一案后,應認為工傷保險賠償是工傷職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一種社會保障關系。而民事?lián)p害賠償,是指故意或過失的不法行為侵害他人權利,導致?lián)p害后果,行為人應予賠償?shù)拿袷路申P系。在因第三人的侵權行為造成傷害的工傷保險賠償和民事?lián)p害賠償關系方面,我國法律并沒有采納“擇一選擇”和“差額互補”模式,從現(xiàn)有條款看,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肯定了工傷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同時并沒有否認工傷職工對侵權第三人有獨立的民事賠償請求權。因此兩者目前在法律上是并行不悖的,也就是說職工遭受工傷,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權行為造成的,既便已獲得工傷保險賠償,同時有權要求侵權行為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據此,本案陶小玉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認定為工傷,應依法獲得了工傷保險賠償,但對交通肇事負有責任的第三人石冬玲仍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故陶小玉可以獲得兩次賠償。 作者:江西省武寧縣人民法院 劉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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