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簽: 工亡待遇
職工下班回家途中遇車禍,工亡待遇的請求被當庭駁回- 陳素芳律師
2017-03-09 08:00:01
無憂保


案情:磚廠李某在上班時間里,因機器出故障離廠下班,途中遇車禍不幸身亡(事故認定車方與其承擔同等責任),李某丈夫張某便向勞動仲裁委提請仲裁,要求磚廠承擔26萬余元的工亡賠償款。磚廠委托四川信和信律師事務所律師陳素芳擔任其代理人,09年115日對該案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張某提交的證據有李某三位工友的證言、戶口薄(證明年齡達到受供養(yǎng)條件)、居委會、村委會證明(證明李某的家庭成員及身份關系)。律師質證意見:證人為到庭接受咨詢,且為提供證人有效身份證明,是否有該人的存在缺乏證據證明,致三份證言缺乏真實性;戶口薄的真實性無異議,但三份獨立的戶口薄無法證明所載人員與李某的身份關系。居委會無權出具的有關夫妻、父母、子女等身份關系證明,身份關系證明只能由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證實。致該證據缺乏合法性,真實性。 陳律師觀點:一、李某系在上班時間期間遇車禍,且系在磚廠聘請的工作人員再三要求其不要離廠,但其卻擅自離廠致途中遇車禍,李某之死應依法不應認定為因工死亡。故,被答辯人要求廠方支付李某因工死亡待遇于法無據,依法應駁回其申訴請求。二、申請人張某在未依法向有法定權限的機關申請工亡認定的情形下,就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請求廠方支付工亡賠償款,程序違法,且仲裁委也無法定的認定工亡的權限。若仲裁委此次作出磚廠支付其工亡賠償款,意味著認定了李某之死系工亡,但是,這剝奪了磚廠就工亡認定事宜通過行政復議或訴訟尋求法律救濟的權利。 三、退一步講,即使李某之死系工亡,基于李某有多個法定繼承人及申請人張某尚未達到受李供養(yǎng)的法定條件。則參加本案仲裁活動的應非由被答辯人一人主張權利?;诓桓娌焕淼膶徟性瓌t,仲裁委此次僅能就張某在工亡補助金和喪葬費(法定的遺產)中對其應繼承的份額內作出裁決。審理結果:仲裁員當庭表示:仲裁委確實無權就工亡的認定作出裁決;本案的裁決須待工亡認定作出后,且車方支付相應損害賠償款后(用人單位僅不足差額)。本委僅能對張某請求的確認勞動關系作出裁決,工亡賠償款的請求目前只能作出駁回的裁決。 昨天避庭后,廠方的負責人很驕傲地說,在網上見陳律師充滿正氣的五官,了解簡歷后,便感覺委托陳律師辦理肯定能打一個漂亮仗。律師聽后,感覺自己的辦案技能和為人作風得到了委托人的肯定,那時那刻,高心情比撿到了金子還高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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