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簽: 工亡補助金
以高某、楊某與張某等工亡補助金分割一案為視角
2017-03-09 08:00:01
無憂保


【要點提示】近年來,各地從事繁重體力勞動(如采煤、房屋拆遷、工程建設等)的務工 人員,數(shù)量較大,文化素質相對較低,安全防范意識較差,傷亡事故時有發(fā)生,而賠償義務人在給予賠償時往往通過協(xié)商解決,沒有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逐項 細化,賠償較為籠統(tǒng),也未指明享受對象,賠償數(shù)額常常高于或低于《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的標準。死者親屬得到這筆賠償款后,常因分配問題發(fā)生糾紛而起訴至法 院。審判實踐中,對工亡賠償金的性質和分配原則,各地法院在實體處理上認識不一致,案件處理結果不同,這不利于維護司法的統(tǒng)一性和權威性。下面筆者結合承 辦的一起類似案件淺談自己的看法。
【案情簡介】原告某、楊某與被告楊甲、楊乙、張某分別是受害人楊某某的繼母、父親、女兒、兒子、配偶。二 原告有兩兒一女,均已成人,楊某某系二原告長子,成家后與二原告分家已多年。2007年陰歷11月3日,楊某某在蘇州某公司打工期間因工受傷經(jīng)搶救無效死 亡。事發(fā)后,經(jīng)協(xié)商,蘇州某公司一次性支付死者楊某某工亡補助金125520元和親屬困難補助金70000元,每月支付楊某某之子即被告楊乙撫恤金594 元直至其18周歲。之后,蘇州某公司按協(xié)議履行了給付義務。原、被告雙方對蘇州某公司給付的工亡補助金125520元和困難補助金7萬元如何分割發(fā)生爭 議,原告遂訴至本院。
【評析】對死者楊某某工亡補助金及困難補助金性質及分配原則引發(fā)的爭議,存在不同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應將工亡補助金及困難補助金確定為楊某某工亡職工的遺產(chǎn),由其法定繼承人即原、被告各方根據(jù)《繼承法》規(guī)定平均分配。
第 二種觀點認為,工亡補助金及困難補助金是企業(yè)對楊某某近親屬所遭受的財產(chǎn)及精神損害的補償。本案中,原告高某、楊某、被告楊甲、楊乙、張某五人作為楊某某 的繼母、父親、女兒、兒子、配偶均有權進行分割。其分割比例,應依照原、被告雙方與死者關系的遠近、生活的緊密程度以及雙方勞動能力的強弱等因素綜合考 慮。
第三種觀點介乎前兩種觀點之間,認為工亡補助金及困難補助金不屬于遺產(chǎn)的范圍,但其在楊某某親屬之間的分割應該參照《繼承法》分配原則在法定繼承人之間進行。
筆 者同意第二種觀點,認為工亡補助金及困難補助金是企業(yè)基于楊某某死亡對其近親屬所遭受的財產(chǎn)及精神損害所支付的一種補償,不屬于楊某某的遺產(chǎn),不能依據(jù) 《繼承法》第十三條確定的遺產(chǎn)分配原則進行分割,應依照原、被告雙方與死者關系的遠近、生活的緊密程度以及雙方勞動能力的強弱等因素綜合考慮進行分配。原 告高某、楊某夫婦雖與楊某某分家多年,但逐漸年老,勞動能力逐漸下降,每人分得楊某某工亡補助金的18%,計款22593.6元;被告楊甲屬未成年人,其 生活主要依靠父母供養(yǎng),分得楊某某工亡補助金的30%計37656元;被告楊乙雖年幼,但蘇州某公司已按月給其支付撫恤金直至18周歲,對其酌情分得楊某 某工亡補助金的20%計25104元;被告張某作為死者楊某某的妻子,雖與死者生前生活較緊密,但其尚年輕且有較強的勞動能力,分得楊某某工亡補助金的 14%計17572.8元。對于蘇州某公司支付的近親屬困難補助金70000元,亦參照工亡補助金的分配比例進行了分配,案件審結后,雙方當事人對處理結 果均表示滿意并已自覺履行,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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