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武平律師成功代理趙某不服工傷認定決定糾紛案 - 李武平律師
2017-03-09 08: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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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武平律師成功代理趙某不服工傷認定決定糾紛案
[案情簡介] 趙某因不服海南省人事勞動保障廳認定其爬樹摔傷不屬于工傷的認定,依法提起訴訟,海口市美蘭區(qū)人民法院做出維持該工傷認定的判決。趙某不服委托李武平律師依法提起上訴。李武平律師提出工傷認定依法應舉證責任倒置、行政行為合法性審查包括程序合法性的審查的觀點被二審法院采納和支持,最終趙某獲得勝訴。 海南省??谑兄屑壢嗣穹ㄔ?行政判決書 (2009)海中法行終字第72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趙某,男,. 委托代理人李武平、陳春麗,海南正凱律師事務所律師.聯(lián)系電話:13907551010。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海南省人事勞動保障廳,住所地??谑袊d大道9號. 法定代表人王應際,廳長. 第三人海南正業(yè)中農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谑心仙陈?5號光輝電影大廈四樓. 法定代表人望戰(zhàn)鄂,董事長. 上訴人趙某(下稱上訴人)因被上訴人海南省人事勞動保障廳(下稱被上訴人)及第三人海南正業(yè)中農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第三人)不服工傷認定行政管理糾紛一案,不服??谑忻捞m區(qū)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美行初字第5號行政判決書,通過原審法院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經(jīng)過閱卷、詢問當事人等方式審理了本案.上訴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武平,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了訴訟.被上訴人經(jīng)本院依法傳喚,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是:2006年10月份,原告趙某被第三人海南正業(yè)中農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聘用的種子事業(yè)部生產(chǎn)技術員,主要職責是協(xié)助生產(chǎn)主管制定種子生產(chǎn)基地所配置品種的技術方案實施,嚴格按照公司的確質量要求進行種子生產(chǎn)過程管理(包括對岸基地的確農民進行技術指導).2007嗯 11月23日下午,原原告在第三人所屬的確位于海南省樂東縣利國鎮(zhèn)赤龍村育種基地旁的確一棵小樹上摔下致傷.在案解放軍報87醫(yī)院普通外科住院治療,爾后,2008年4月30日轉入海南省人民醫(yī)院繼續(xù)治療,經(jīng)海南省人民醫(yī)院診斷為第一腰椎爆裂性骨折,2008年6月6日出院.2008年5月8日,第三人就原告受傷向被告海南省人事勞動保障廳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被告于2008年6月30日作出瓊勞工傷認字[2008]地178號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原告所受傷不屬于工傷.原告不服,于2008年8月13日向海南省人民政府申請復議,海南省人民政府于2008年12月4日作出瓊府復決[2008]174號行政復議決定,維持被告作出的瓊勞工傷認字[2008]第178號工傷認定決定書.原告仍不服,遂成訟. 一審認為,關于原告趙某受傷是否認定工傷的問題,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的規(guī)定,原告趙某主要工作職責是協(xié)助生產(chǎn)主管制定種子生產(chǎn)基地所配置品種的技術方案實施,嚴格按照公司的質量要求進行種子生產(chǎn)過程管理(包括對基地農民進行技術指導).原告稱第三人要求其爬樹監(jiān)督女工作業(yè),沒有證據(jù)證明,也不能證實其行為與工作職責具有必然的聯(lián)系.故原告從基地旁的一棵小樹上摔下致傷,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上述條件.因此,被告海南省人事勞動保障廳認定原告所受傷不屬于工傷的具體行政行為,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guī)正確,程序合法,應予維持,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作出一審判決:維持被告于2008年6月30日作出瓊勞工傷認字[2008]第178號《工傷認定決定書》的具體行政行為. 一審宣判后,趙某提出上訴,請求撤銷美蘭區(qū)人民法院(2009)美民初字第5號行政判決書、判令被上訴人重新進行工傷認定,訴訟費有被上訴人承擔,其上訴的事實和理由為:一、一審判決以上訴人無法舉證證明其爬樹行為與工作職責有必然的聯(lián)系為由,認定上訴人從基地旁的小樹上摔下致傷,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認定工傷的條件,屬于適用法律的錯誤.我國的法律法規(guī)明確規(guī)定了工傷認定舉證責任的分配.國務院頒布的《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規(guī)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工傷認定申請表;(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三)醫(y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yè)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yè)病診斷鑒定書);工傷認定申請書應當包括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該條例第十九條規(guī)定“勞動保障行政保障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根據(jù)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堅信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y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xié)助.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 單位不予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 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由此可見,在工傷認定過程中,負主要舉證責任的是用人單位.一審判決以上訴人無法舉證證明其爬樹行為與工作職責具有必然的聯(lián)系為由,認定上訴人從基地旁的小樹上摔下致傷,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認定工傷的條件,屬于適用法律錯誤.二、一審判決對被上訴人受理第三人超過申請期限的《工傷認定申請表》的重要事實,程序是否合法沒有予以審查,直接維持被上訴人的具體行政行為,屬于認定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適用法律錯誤.一審中,原告、被告、第三人所爭議的焦點之一是“被告人受理第三人超過期限的《工傷認定申請表》是否符合法定程序”,這一事實也直接影響到被上訴人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程序是否合法的問題,但是,一審法院對這一事實沒有進行審查,直接維持被上訴人的具體行政行為,屬于認定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適用法律錯誤.上訴人認為,行政訴訟中,人民法院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根據(jù)《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應包括,證據(jù)是否確鑿,適用法律、法規(guī)是否正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超越職權、是否、濫用職權、是否不履行、拖延履行法定職責、是否顯失公正等審查標準,一審法院僅審查了被上訴人具體行政行為證據(jù)是否確鑿,就以偏蓋全認定被上訴人的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予以維持,明顯不當.根據(jù)以上事實和理由,現(xiàn)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懇請二審法院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被上訴人未作答辯. 第三人陳述稱:一、上訴人受傷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認定工傷的條件.1、受傷地點不在工作場所內.上訴人是答辯人于2006年10月5日聘用的種子事業(yè)部生產(chǎn)技術員,其工作職責是“協(xié)助生產(chǎn)主管指定種子生產(chǎn)基地所配置品種的技術方案實施,嚴格按照公司的質量要求進行種子生產(chǎn)過程管理(包括對生產(chǎn)基地的濃密進行技術指導).”2007年11月23日下午,即上訴人 受傷當天,其具體工作內容是監(jiān)督公司臨時雇傭的四個女工進行玉米抽雄(去雄)并檢查抽雄質量,工作地點在答辯人所屬的位于海南省樂東縣利國鎮(zhèn)赤龍村的育種基地.監(jiān)督女工的抽雄工作并檢查抽雄質量的工作性質決定了上訴人必須深入到育種基地里,必須要到玉米地田間現(xiàn)場實地檢查,也即工作地點必須是在玉米地里.而上訴人 的受傷地,即所摔下的那科樹所在地卻不在上訴人工作的那塊玉米地里,也即上訴人是在工作場所外受的傷.2、受傷非因工作原因之故.根據(jù)答辯人《制種技術規(guī)范》中規(guī)定的制種操作規(guī)程,抽雄要求是:“摸苞帶葉超前去雄,要做到干凈、及時、徹底,對于去雄不及時,造成自交的母本植株,要及時砍除或掰掉其雌穗,抽掉的雌穗要帶出制種隔離區(qū)就地掩埋.”從該制種操作規(guī)程來看,上訴人的具體工作內容是仔細地觀察玉米植株的狀況,并且也只有在植株前才能看得清楚,遠離植株是做不到這一點的,更別說在玉米地外了,如需采取掰掉雌穗等處理措施而夠不著,也應在玉米植株前架設三角穩(wěn)定梯或者其他梯子進行上訴處理.在玉米地外是根本沒法做到這一點的.而上訴人在履行上述職責時,卻爬上玉米地外的一棵樹上,在遠離玉米植株的這棵樹上既不能清楚、有效的觀察抽雄質量,更不能從事掰掉雌穗、將抽掉的雄穗帶出制種隔離區(qū)、掩埋雄穗等工作.因此,上訴人的爬樹行為與其工作內容之間不具有必然的聯(lián)系.至于監(jiān)督私德女工的工作,監(jiān)督的目的在于檢查工作的質量,即檢查抽雄是否干凈、及時、徹底,而不是監(jiān)視女工的活動本身.要檢查工作的質量,就必須到玉米地田間現(xiàn)場去,在工作場所外無從檢查.即使要監(jiān)督女工們是否怠工,也應在女工們工作的玉米地里進行督促,而不是在工作場所外,更與爬樹無關.上訴人本應盡職的履行其工作職責,卻去攀爬工作場所外的樹,著是一種不旅行自己工作職責的失職行為,本身就是一種對其工作職責不作為的表現(xiàn).3、上訴人的爬樹行為是其個人行為,答辯人無人要求其爬樹.上訴人的說辭“老板為了工作、漲工資要求爬樹”毫無事實依據(jù).答辯人聘用上訴人是為協(xié)助答辯人配置品種的技術方案實施,受傷當天的具體工作內容是監(jiān)督公司臨時雇傭的四個女工進行抽雄(去雄)并檢查抽雄質量,這些工作的內容決定了工作與爬樹行為之間沒有任何的關聯(lián),更何況是爬處在工作場所外的樹,在怎么牽強附會,爬樹都與其工作之間無任何邏輯關系.爬樹可以漲工資則更為荒唐,聞所未聞.基于此,答辯人沒有任何理由要求上訴人從事與其工作內容及漲工資毫無相干的爬樹行為,這對答辯人毫無益處.同時,與上訴人同崗的四位生產(chǎn)技術員,其他人從未要求過爬樹,而只要求上訴人一人去爬樹,這符合常理嗎 上訴人提不出任何證據(jù)來證明其說辭,上訴人的該說法不過是一面之說,是為了逃脫其個人責任自負而編的一個借口罷了,該借口缺乏起碼的邏輯,經(jīng)不起任何推敲.綜上所述,上訴人的受傷既不在工作場所內,也不是因為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在工作場所內,因其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依據(jù)上述事實和法律,上訴人受傷不屬于工傷,被上訴人及一審法院對此的認定是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的,是正確的.二、上訴人對舉證責任的理解是一種誤解.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的,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當舉證責任.一審判決以上訴人無法舉證證明其爬樹行為與工作職責具有必然聯(lián)系為由,認定上訴人從基地旁的一棵小樹上摔下致傷,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認定工傷的條件.對此,上訴人在上訴狀中認為,這屬于適用法律錯誤.其實,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認為伯母上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這里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是舉出其認為不是工傷的證據(jù),具體到本案來說,就是舉出上訴人受傷時不在工作場所、爬樹非因工作需要的證據(jù),對此答辯人作為用人單位已充分舉證,也得到了一審法院的認可.答辯人作為用人單位在其認為不是工傷的情況下,沒有責任也不可能證明上訴人的爬樹行為與工作職責具有必然的聯(lián)系,即沒有理由要求由答辯人來證明上訴人的受傷為工傷.證明爬樹行為與工作職責具有必然的聯(lián)系的舉證人只能是認為其摔傷為工傷的上訴人,在本案中,上訴人未能舉出令人信服的證據(jù)證明其主張,一審法院正是居于此而作出判決.上訴人對舉證責任分配的理解顯然是混淆了答辯人與上訴人兩者之間的舉證責任,對本案而言,認為不是工傷的舉證責任在于年,認為是工傷的舉證責任 在于上訴人,而上訴人將本應由其證明的工傷舉證責任錯誤的理解為答辯人的責任,進而誤認為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三、被上訴人海南省人事勞動保障廳受理答辯人工傷認定申請的程序是合法的,不具違法性.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一條的規(guī)定:“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哂納公?;蛘呋悸殬I(yè)病的職工獲得醫(yī)療救治和經(jīng)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yè)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制定本條例.”從該規(guī)定可知,《工傷保險條例》的理發(fā)目的在于保護受傷職工的合法權益.如果因申請期限超期而拒絕對受傷職工進行工傷認定,將會使因工好艘上的職工不能獲得醫(yī)療救治和經(jīng)濟補償,會使因工受傷職工的權益受損,這與《工傷保險條例》的上述立法相悖,不能機械的理解法律條文,時限的規(guī)定是為了商相關利害關系人近早進行工傷認定,以便受傷職工能近早獲得醫(yī)療救治和經(jīng)濟補償,其目的還是為了更好的保護受傷職工.被上訴人在申請時限超期并且得到上訴人同意的情況下,受理了該申請,體現(xiàn)了以民為本的執(zhí)政理念,是出于對上訴人的保護目的,是為了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上訴人的傷害不屬于工傷是因為其傷害的事實不符合工傷認定的法定條件,不能因此而否定了被上訴人受理超期申請是出于保護受傷職工的目的.被上訴人的行為理應得到贊賞,被上訴人的行為準確的理解了時限的規(guī)定,是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立法宗旨的,本質上是合法的,不具違法危害性.并且,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對時限超期的申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有自由裁定權,有權決定受理或不受理.四、如以申請時限超期的工傷認定結果無效為由,那么上訴人的手術哪個日期是2007年11月23日,答辯人于2008年5月8日提出的工傷認定申請,上訴人至今未提出過申請.如果未按照上訴人所謂的超過申請時限的工傷認定結果無效的邏輯,即使法院判決被上訴人重新進行工傷認定,如以答辯人作為申請人,其申請時限已然超期,工傷認定結果自然是無效的;如以上訴人作為申請人,其受傷距今已超一年,申請時限依《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也已超期,該工傷認定結果也同樣是無效的.因此,姑且不論超過申請時限的工傷認定結果無效,那么,不論是答辯人,還是上訴人,其申請工傷認定都是超期的,結果都是無效的,從這也放映出上訴人邏輯的相互矛盾.綜上所述,上訴人 的上訴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懇請人民法院查明事實,依法駁回上訴人的請求. 上訴人提起上訴后,原審法院已將原審判決所列證據(jù)歲卷移送本院. 經(jīng)查一審案件卷宗,夏春雨(女)、夏長強、陳太離、吳海軒、黎河(均系樂東縣黃流鎮(zhèn)赤龍村村民)出具書面證詞,證明趙某和陳太離倆人都是爬到玉米地旁的樹上檢查玉米抽雄.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是:上訴人是否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地點、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從本案的事實和證據(jù)上看,2007年11月23日下午,趙某的確在第三人樂東縣制種玉米基地監(jiān)督第三人臨時雇工進行抽雄并檢查抽雄質量工作;且其爬上玉米地旁小樹的行為并非第三人所稱“睡覺”.故上訴人的確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地點、因工作原因受傷.第三人陳述的事實和理由不能成立.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納和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部分不清、導致判決錯誤,應予糾正依法改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三)項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谑忻捞m區(qū)人民法院(2009)美行初字第5號行政判決; 二、撤銷被上訴人海南省人事勞動保障廳作出的瓊勞工傷認字[2008]第178號《工傷認定決定書》. 本案一審、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00元,由被上訴人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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