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商州區(qū)工傷事故賠償案例
2017-03-09 08:00:01
無憂保


包工頭手下工人受傷誰來承擔責任
----陜西人身損害賠償網(wǎng)典型案例評析
陜西人身損害賠償網(wǎng)(http://www.rsshpc.com)
余偉安律師工作室81021885,15891701615,QQ:1007831692
【基本案情】陜西建工集團總公司將自己承包的藍商高速公路FJ8標段部分項目工程分包給了具備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二級資質的被訴人(西安筑邦建設工程總公司),而被訴人又將其承包的部分項目工程分包給了不具備用工資質的包工頭任鐵厚施工隊,本案申訴人許某系任鐵厚施工隊中一名工人,后申訴人在藍商高速公路FJ8標段項目工地干活時跌落致傷。
許某受傷時只知陜西建工集團總公司主體,不知道有西安筑邦建設工程總公司主體存在,更不知道兩者之間分包合同關系。因此,許玉全將陜西建工集團總公司作為用人單位來追究責任。由于,許玉全來工地工作時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因此在工傷認定程序上缺乏有力的證據(jù)而暫停。后申請人向商州區(qū)仲裁委提出要求確認與陜西建工集團總公司存在勞動關系的申請,商州區(qū)仲裁委經審理確認雙方無勞動關系,后申請人又訴至商州區(qū)法院被駁回。歷經交涉,西安筑邦建設工程總公司作為勞務項目用工單位浮出水面。于是,將西安筑邦建設工程總公司作為被訴人申請仲裁確認勞動關系,等待確認勞動關系后再申請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并享受工傷待遇。
【申訴人訴稱】申訴人于2008年6月24日到陜西建工集團總公司承包的商州區(qū)四合村藍商高速項目工地工作,同年9月21日上午,申請人在工地受傷,后申請人向商州區(qū)仲裁委提出要求確認與陜西建工集團總公司存在勞動關系的申請,商州區(qū)仲裁委經審理確認雙方無勞動關系,后申請人又訴至商州區(qū)法院,經查明陜西建工集團總公司將其承包的部分項目分包給了被申請人公司,申訴人認為其受雇于被申訴人公司為陜西建工集團總公司承包的工程項目干活,工資來源于被申訴人公司,雖未簽訂書面合同,但已構成事實勞動關系,現(xiàn)依法申請確認雙方勞動關系。
【被訴人答辯】申訴人并非被申訴人公司員工,公司未見過申訴人任何個人資料,被申訴人與申訴人之間無任何文字性雇傭合同、協(xié)議,雙方無任何勞動關系。
【仲裁結果】在仲裁庭主持下,雙方互讓互諒,協(xié)商一致,達成調解協(xié)議:被訴人一次性支付申訴人60000.00(陸萬元),用于解決申訴人發(fā)生傷害后的所有費用,被訴人于2010年元月18日一次性付清,雙方再無其他爭議。
【律師分析】(余偉安律師)本案是一個勞動關系確認之訴。直接目的在于為工傷認定準備證明勞動關系的證據(jù)。最終目的當然在于享受工傷待遇。在沒有經過正規(guī)程序(包括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等)的情況下,能夠達成調解并拿到現(xiàn)金賠償也算是一個比較好的結果。
本案雖然沒有確認勞動關系的結論,但從結果來講,被訴人承擔了勞動關系下的責任。本律師的法律意見無疑是正確的,對本案的調解是起了很大作用的。
本律師的法律意見有兩點:
一、個人承攬分包工程業(yè)務按違法分包處理。
根據(j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第八條: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須具有相應的資質,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業(yè)務。嚴禁個人承攬分包工程業(yè)務。
根據(jù)《建設部關于建立和完善勞務分包制度發(fā)展建筑勞務企業(yè)的意見》(建市[2005]131號)第二條規(guī)定:所有企業(yè)進行勞務分包,必須使用有相應資質的勞務企業(yè)。禁止將勞務作業(yè)分包給“包工頭”。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guī)定,嚴格執(zhí)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嚴厲打擊掛靠和違法分包,禁止“包工頭”承攬分包工程業(yè)務。第四條規(guī)定,對施工總承包、專業(yè)承包企業(yè)直接雇用農民工,不簽訂勞動合同,或只簽訂勞動合同不辦理社會保險,或只與“包工頭”簽訂勞務合同等行為,均視為違法分包進行處理。因此,任鐵厚作為包工頭承攬分包業(yè)務本身屬于違法分包,任鐵厚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不承擔勞動關系下的責任,責任主體另依法律規(guī)定。
二、包工頭手下工人受傷,法律關系最近的有資質的發(fā)包單位承擔勞動關系下的所有責任。
勞社部發(fā)【2005】12號《關于確定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四條規(guī)定:建筑施工、礦山企業(yè)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yè)務)或經營權發(fā)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fā)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因此,本案中申訴人的勞動關系歸屬于被訴人,由被訴人承擔勞動關系責任及工傷賠償責任。
三、從本案的證據(jù)來講,仲裁裁決書以及生效民事判決書都是最有力的證據(jù),應該作為定案的依據(jù)。
商州區(q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商勞仲案字【2008】第25號裁決書:李文平與商州西郊任鐵厚承包隊簽訂了施工合同,任鐵厚承包隊無營業(yè)執(zhí)照,也沒有資質單位委托,任鐵厚承包隊不具有用工主體資格;商州區(qū)人民法院【2009】商區(qū)法民一初字第52號生效民事判決書:申訴人許玉全受傷時所從事的工作系由陜西建工集團總公司駐工地人員樊//安排,但樊云剛的行為是受西安筑邦建設工程總公司項目經理李//的委托,故申訴人受傷之法律后果仍應由西安筑邦建設工程總公司承擔。以上事實經仲裁委裁決書以及法院生效民事判決書查明確認,依法足以認定。
以上法律文書均為生效法律文書,應依法作為定案的證據(jù)。(完)
陜西人身損害賠償網(wǎng)(http://www.rsshpc.com)
余偉安律師工作室81021885,15891701615,QQ:1007831692

聲明:本站原創(chuàng)文章所有權歸無憂保所有,轉載務必注明來源;
轉載文章僅代表原作者觀點,不代表本站立場;如有侵權、違規(guī),請聯(lián)系qq:1070491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