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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索賠,二手車交易簽合同未過戶 出險買受人應擔責,2015.08.19
2017-03-10 08:00:01
無憂保


導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連環(huán)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xù)原車主是否對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的復函》中認為,連環(huán)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xù),因車輛已交付,故原車主不應對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
典型案例:2014年9月,張某花15萬購置一輛新車,并為愛車購買機動車輛保險,被保險人為本人;2015年2月,張某因資金周轉問題,將該車轉讓給朋友吳某,雙方簽訂買賣合同但未辦理車輛過戶登記手續(xù)。簽訂合同幾天后,吳某因駕駛不慎撞到行人李某,交警部門認定吳某負全責,由保險公司提前墊付李某的醫(yī)療費用。在追償過程中,張某/吳某均拒絕償付保險公提前墊付費用。那么,對于這次交通事故,雙方該承擔怎樣的責任?
案例解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連環(huán)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xù)原車主是否對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的復函》中認為,連環(huán)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xù),因車輛已交付,故原車主不應對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
道路交通事故發(fā)生的民事責任屬于侵權責任,其歸責原則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因此當事人承擔責任的基礎必須符合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即過錯、損害結果、行為,行為和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買賣汽車未經過戶登記但已交付使用的情況下,因為買受人對汽車已經占有,并具有事實上的支配地位,同時汽車各項利益也為買受人所有,因此買受人作為實際車主,已將汽車實際占有和使用,而對于原車主來說,其雖然是登記車主,但因交付汽車已喪失了對汽車的運行支配和運營利益,汽車實際上已脫離了他的控制范圍,因此在買受人管理使用汽車期間發(fā)生交通事故,原車主沒有過錯,而應由買受人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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