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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車險有“真空期” 保單生效時間引爭議,2015.07.19
2017-03-10 08:00:01
無憂保


導讀:投保人給自己的車投了交強險后僅1個小時,就發(fā)生了車禍,投保人要求保險公司賠付時,保險公司以“合同生效時間未到”為由拒賠。法院認為,保單為格式合同,保險公司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就該條款向投保人進行了明確說明和告知,該條款無效,最終判決保單有效,保險公司賠償8萬元。
投保人給自己的車投了交強險后僅1個小時,就發(fā)生了車禍,投保人要求保險公司賠付時,保險公司以“合同生效時間未到”為由拒賠。法院認為,保單為格式合同,保險公司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就該條款向投保人進行了明確說明和告知,該條款無效,最終判決保單有效,保險公司賠償8萬元。
剛給車輛投保1小時
就發(fā)生車禍將人撞傷
楊明(化名)是一名輕型貨車車主,去年8月30日11時30分,他到人保財險日照公司為其車輛投保交強險一份,保險公司出具保險單及收費發(fā)票一份,保險期限自2013年8月31日零時起至2014年8月30日24時止。
當日12時35分許,楊明駕車與劉強(化名)駕駛的二輪摩托車相撞,兩車不同程度損害,劉強受傷。交警部門認定楊明負事故主要責任。劉強傷后住院治療70天,支出住院醫(yī)療費7萬余元,經鑒定構成十級傷殘。后劉強將楊明及其保險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賠償。
保單生效時間
成為原被告爭議焦點
法庭上,保單的生效時間成為雙方辯論的焦點。保單顯示收費確認時間為2013年8月30日11時38分、生成時間為11時41分、打印時間11時43分。楊明及劉強認為,保單生成之時便表示合同生效,因此,保險公司應按照正常的賠付標準對其進行賠償。
然而,保險公司認為,合同上約定得很清楚:“2013年8月31日零時起至2014年8月30日24時止”,而本次事故發(fā)生的時間是2013年8月30日12時35分,楊明對此簽字認可,應視為雙方約定的合同生效時間為2013年8月31日零時,因此劉強的請求不應得到支持。
日照市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償劉強醫(yī)療費、殘疾賠償金、誤工費、護理費等損失共計8萬余元,楊明賠償劉強4萬余元。保險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2014年9月2日,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終審判決,駁回了保險公司的上訴,維持原判。
保單為格式合同
未向投保人說明,無效
開發(fā)區(qū)法院法官介紹,雖然保險期限從投保后的次日起算是保險公司的習慣操作方式,但該慣例無法律依據,將會置投保人在投保后至保險單正式生效前的期限內得不到“交強險”保障的不利境地,不能達到“交強險”有效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利益和促進道路交通安全的功能和作用。
保險期間應從保險公司收取投保人保費、出具保險單時計算。時起’的條款,是保險公司預先擬定的格式條款。”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李云說,人保財險日照公司并沒有舉證證明雙方就合同保險期限的條款進行過協(xié)商,或作過必要的解釋說明,且將生效時間推遲顯然也不是投保人的真實意思,因此該格式條款應屬無效。
同時,按照保監(jiān)會要求記者,各財產保險公司在保單中就保險期限應作特別說明,寫明或加蓋“即時生效”等字樣,使保單自出單時立即生效,或出單時在保單中打印“保險期限自某年某月某日某時起……”覆蓋原“保險期限自某年某月某日零時起……”字樣,明確寫明保險期限起止的具體時點。因此,保險合同的保險期限應從人保財險日照公司向楊明出具保單時起算。楊明的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時處于保險期內,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專業(yè)人士分析,所有的保險公司都會嚴格按照《道路交通法》的規(guī)定來合理降低自己的風險,然而,保險公司的保險“真空期”給投保人增大了風險,保險公司不能而且也無權在高風險的機動車投保中沿用“次日生效”的格式條款,對于新購車或者超過銜接期續(xù)保的商業(yè)車險,保險應遵循收費和出單時間即時生效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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