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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結合案例暢談未登記無臨牌新車出險 保險公司是否應該理賠,2015.07.19
2017-03-10 08:00:01
無憂保


導讀:家里買輛車使出行越來越方便,但不少人買車之后,圖一時方便,開著無牌車取牌照。殊不知,車輛無牌上路出了事故,保險公司是不予理賠的。此外,還有部分的消費者會及時辦理臨時牌照,那么有臨時牌照的車子出險可以獲得理賠嗎?我們結合案例來解釋。
2013年7月5日,牛先生在4s店買了一輛某品牌的轎車,當天即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險,并領到一張有效期為5天的“臨牌”。7月16日,牛先生的新車發(fā)生了車禍,被交警部門認定為全責。第二天,他被告知保險公司已對事故車進行了定損,牛先生的車損4萬多元,對方車損5千多元。但8月23日保險公司出具了一份機動車輛保險拒賠通知書。保險公司稱,牛先生的新車出險時既未登記又無“臨牌”,其行為已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guī)定,屬于無牌上路的違法行為。牛先生不僅要承擔行政處罰責任,還應承擔對第三者的賠償責任和保險人拒賠的不利后果。為此,牛先生不服,訴至法院,要求保險公司賠償。
法院審理認為,保險合同是格式合同,保險條款的制定應當公平合理。保險合同中關于“發(fā)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機動車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fā)的行駛證或號牌,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的內容,是針對違反行政管理規(guī)范而制定,強調了客觀存在的事實,而未強調因果關系,按照《保險法》的規(guī)定只有在免責原因與危險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時,保險人才能免責。因而判決保險公司一次性賠付牛先生車輛修理費4萬余元。
律師點評: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17條規(guī)定,“明確說明”的含義不單指以明示的方式告知合同內容,它要求的是“解釋”合同內容,即要清楚、確切、不產(chǎn)生歧義的解釋,以使投保人知曉該條款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后果,否則免責條款將不產(chǎn)生效力。
本案中,牛先生與保險公司簽訂的合同系真實意思表示,在保險期內,牛先生發(fā)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對牛先生發(fā)生的交通事故進行賠償。保險公司以牛先生牌照過期屬免責事由拒賠的理由不足,而且臨時牌照是否過期并沒有使投保車輛的危險程度增加,更沒有加重保險人的承保風險。牛先生將臨牌過期的投保車輛上路,違反了相關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應承擔公安機關的行政處罰責任,但不能否認其行為在民商法上的效力,涉案事故與臨牌過期并無直接的因果關系,故保險公司不能依據(jù)免責條款拒賠。
新一站保險網(wǎng)提醒廣大消費者買車前要了解相關的交通法規(guī),不要圖一時方便而違法。同時,購買保險時要主動向保險公司業(yè)務員詢問有關免責條款的規(guī)定,購買保險后要及時閱讀保險合同,熟悉保險條款,減少理賠時給自己帶來的不便。新車上牌照之前,切記一定要保護好自己的車,防止被盜和被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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