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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駕駛,醉駕事故身亡 保險理賠遭拒賠,2015.07.18
2017-03-10 08:00:01
無憂保


導讀:法院認為,《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條款》中約定被保險人酒后駕車遭傷害導致身故、殘疾的,保險人不負責賠償。該保險條款屬于責任免除條款,且已用加黑的黑體字在協(xié)議上予以標識。投保人也明示知悉保險條款內容,因此,被告對該免責條款已向投保人履行了提示及明確說明的義務,故該免責條款是已產生效力的。被告辯稱駕駛人彭某在該次事故中屬于醉酒駕車,保險公司可以依照對該次事故拒賠...
被保險人因酒后駕駛出意外死亡,家屬能否獲得意外傷害保險賠償?黃女士因愛人酒后駕駛出事故身亡沒有得到保險公司的賠償,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昆明市中院二審本案后,認定保險公司拒賠有據,駁回了黃女士的起訴。
事發(fā) 兩摩托相撞 醉駕司機身亡
2013年6月23日晚,富民的楊先生酒后駕駛一輛摩托車與同樣駕駛摩托車的張某相撞。楊先生傷勢嚴重,當晚被送進醫(yī)院搶救。
事發(fā)后,當?shù)亟痪块T調查發(fā)現(xiàn),楊先生當晚系醉酒駕駛,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57mg/100ml,肇事的另一方張某則無證駕駛,交警部門認定楊先生和張某承擔本次事故的同等責任。
事發(fā)后不到兩個月,楊先生因搶救無效身亡。其愛人黃女士在處理善后事宜的時候,想到自己曾在2009年9月買過一份保險,除自己為主被保險人外,保單上的另一名被保險人為丈夫楊先生。黃女士以此認為,她繳納了足額的保費,所以丈夫不幸身亡后,應當可以從保險公司得到賠償。
黃女士于是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在2013年10月下旬,保險公司作出了理賠決定通知書,拒絕了黃女士的申請,理由是被保險人楊先生酒后駕駛,此外,保險公司還確定楊先生項下合同終止,黃女士唯一可以得到的是退還保單現(xiàn)金價值。
起訴 要求保險公司賠償6.8萬元
黃女士不認可保險公司的拒賠理由,并遲遲沒有到保險公司領取退款。她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賠償金6.8萬元。
這起案件開庭,楊先生酒后駕駛意外身亡能否獲得賠償,成了雙方爭議較大的問題。保險公司主張,根據保險法和保險條款的規(guī)定,楊先生因酒后駕駛出意外,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但黃女士一方認為,被保險人楊先生雖然酒后駕車,但其車輛在道路上正常行使,楊先生是被無證駕駛的張某直接駕車沖撞倒地發(fā)生交通事故。
法院 保險合同免責條款有效
富民縣法院一審本案認為,黃女士提供的保險合同中的閱讀指引提示了合同的免責條款應當特別注意,并且在責任免除部分涉及“酒后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的文字所使用的字體與合同文本中的其他文字不同。富民縣法院一審認為保險公司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履行了提示義務,故該部分免責條款有效。
此外,一審法院還認為,根據保險法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因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導致其傷殘或者死亡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單的現(xiàn)金價值?!倍覈谭ㄓ芯坪篑{駛機動車構成犯罪的條款規(guī)定。一審法院認為,黃女士獲得保險賠償?shù)那疤崾?,被保險人楊先生構成酒后駕駛但尚未達到醉酒駕駛,也就是楊先生對其行為僅需承擔行政責任。但在生效判決書中,已經認定事發(fā)時楊先生血樣中乙醇含量為257mg/100ml,這個數(shù)值大于醉酒駕駛的標準。一審法院以此支持保險公司的主張,駁回了黃女士的訴訟請求。
黃女士不服一審判決,上訴到昆明市中院。昆明市中院二審本案后,認為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于是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投保人因自身醉駕致死的意外事故,保險公司可以不埋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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