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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下班后為工作與人互毆!關于工傷的典型案例公布,2015.07.18
2017-03-10 08:00:01
無憂保


導讀:謝某下班回家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成為植物人。這種情況下,謝某只能通過近親屬申請。而謝某的近親屬,只有在2011年1月1日修改后的《工傷保險條例》施行后才有權提出。2011年3月7日,謝某父親謝A向蒼南縣社保局申請工傷認定。蒼南縣社保局認為該工傷認定申請,已經超過規(guī)定的一年申請期限,且無申請期限中斷、中止情形,即作出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謝某方面不服,向蒼南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是否構成工傷原本歸人社局認定,但總有用人單位或勞動者一方不服鬧到法院。下班后去洗澡,違反規(guī)定穿拖鞋,為工作與人互毆,這些情況下受傷算不算工傷?“五一”勞動者節(jié)前,溫州中院對2011年以來溫州兩級法院工傷確認行政案件審理的有關情況進行通報。
制造業(yè)、建筑業(yè)易發(fā)工傷事故
據溫州中院行政審判庭庭長林青青介紹,2011年1月至2015年第一季度,溫州兩級法院共受理工傷確認一審案件262件,占全市一審行政案件總數的6.89% ;市中院共受理工傷行政確認二審案件123件,占二審行政案件總數的8.64%。
“此類糾紛多發(fā)生于沒有辦理工傷保險的中小企業(yè),集中在制造業(yè)、建筑業(yè)等易發(fā)生工傷事故的行業(yè)。”林青青說,原因之一在于這些企業(yè)主法律意識淡薄、漠視職工權益。有的企業(yè)經常要求職工加班加點,導致勞動者長期超負荷勞動,疲憊不堪而引發(fā)工傷事故;有的企業(yè)圖省事,不對職工進行技能培訓和安全知識教育,因勞動者對技術不熟練而引發(fā)工傷事故。在行政訴訟過程中,用人單位敗訴的比例相對較高,用人單位企圖利用訴訟程序以拖延賠償時間的現象并不鮮見。
工傷認定申請期限只有一年
林青青提醒,勞動者要提高自我保護意識、安全生產意識和維權意識,進入用人單位工作時,注意勞動合同的簽訂以及工傷保險的參保,一旦發(fā)生工傷事故,尤其要注意工傷認定1年的申請期限,要收集保留證明勞動關系、事故經過等相關證據。對于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要盡可能保留工作牌、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等能夠證明職工身份的證據,以證明與用人單位勞動關系的存在,同時要盡可能固定在場或清楚受傷經過工友的證言。而對于用人單位,要加強安全生產制度建設,同時積極參加社會保險;一旦發(fā)生事故,如果用人單位認為不屬于工傷的,要及時在行政程序中舉證,否則到了訴訟階段,很可能就要承擔敗訴的后果。
>>>典型案例
交通事故獲賠后仍可申請工傷賠償
案件回顧2010年9月22日下午,徐某下班騎自行車回家,遭遇交通事故受傷。瑞安市交警大隊認定徐某不負事故責任。經調解,保險公司及車主賠償徐某經濟損失6萬余元。瑞安市人社局經調查,于2011年9月8日作出被訴工傷認定,認定徐某受到事故傷害,屬于工傷認定范圍。徐某所在公司不服,認為工傷認定錯誤,且徐某已經獲得交通事故的全額賠償,現提起工傷賠償有悖于一事一賠的原則,故向瑞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工傷認定決定。
法院認為,徐某與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其與交通事故另一方當事人之間發(fā)生的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關系,兩者屬不同的法律關系。徐某已經取得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并不影響工傷認定決定的合法性。據此判決駁回公司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負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的,應認定為工傷。且交通肇事的民事賠償并不影響工傷認定,職工在獲得交通事故賠償后仍可申請工傷認定。
工地氣焊工下班后洗澡摔倒算工傷
案件回顧王某系某公司的氣焊工。2012年5月23日下午6時10分許,王某從工地氣焊崗位上下班,去工地內宿舍區(qū)的浴室洗澡。6時30分許,不慎摔倒,右腳跟腱被破損瓷磚劃破,經診斷為右跟腱斷裂。溫州市人社局認定王某屬因工受傷。該公司不服,向鹿城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認為,王某洗澡的浴室雖然位于生活區(qū),但仍在工地內,故該地點應認定為工作場所;王某下午6時10分許下班,6時30分許在浴室摔倒,應認定為在“工作時間前后”。該公司要求撤銷被訴工傷認定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上述案件中,王某從事的工作系在露天工地操作,工作中還會接觸鐵銹、油污等,工作后對工作中帶來的污濁物清洗不同于普通生活清潔,可以認定為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掃尾性工作。
申請工傷認定有期限 有種情況可例外
案件回放2009年8月6日凌晨,謝某下班回家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成為植物人。這種情況下,謝某只能通過近親屬申請。而謝某的近親屬,只有在2011年1月1日修改后的《工傷保險條例》施行后才有權提出。2011年3月7日,謝某父親謝A向蒼南縣社保局申請工傷認定。蒼南縣社保局認為該工傷認定申請,已經超過規(guī)定的一年申請期限,且無申請期限中斷、中止情形,即作出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謝某方面不服,向蒼南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判決,撤銷不予受理決定并責令蒼南縣社保局重新作出處理。
法官提醒用人單位未按規(guī)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職工或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fā)生之日起一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社保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一旦超出一年期限,社保部門將不予受理,但是由于不屬于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期限內。
穿拖鞋上班致腳部受傷照樣算工傷
案件回顧莫某系某鞋業(yè)公司的職工,從事裁斷車間管理工作。2011年7月12日上午,莫某在公司裁斷車間巡查時,踩到地上的刀模致右腳受傷,后經醫(yī)院診斷為右足跟跟腱斷裂。莫某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瑞安市人社局作出認定莫某系工傷的決定。該鞋業(yè)公司不服,向瑞安法院提起訴訟,認為莫某違反公司規(guī)定,工作時間穿著拖鞋才導致腳部受傷,不應認定為工傷。
法院認為:莫某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造成右足跟跟腱斷裂,人社局認定莫某為工傷,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據此,判決駁回某鞋業(yè)公司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但能夠證明職工因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導致傷亡、自殘或自殺的除外。本案中,莫某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在車間巡查工作時而受傷的事實存在,不能因其負有過失責任將其排除在工傷范圍之外。
因工作瑣事與同事打架不算工傷
案件回放 楊某系某公司的員工。2013年3月9日22時許,楊某在工作場所因洗車水桶歸屬問題與同事安某發(fā)生糾紛并扭打。其間,楊某持一木拖把毆打安某,結果被安某持水果刀刺成重傷。溫州市人社局認為楊某因工作瑣事與同事發(fā)生糾紛,并毆打他人在先,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楊某不服該認定,向鹿城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駁回了楊某的訴訟請求。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 應當認定為工傷,對于該條款如何理解,其判斷標準的核心在于傷害是否屬于履行工作職責所引發(fā),暴力等傷害與履行工作職責應具有直接因果關系,而非僅僅具有 關聯性。本案中,原告武旗從事的工作為傳送沙漿,武連的工作為攪拌沙漿,在工作中雙方沒有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雙方因工作配合問題產生矛盾,進而發(fā)生爭 執(zhí)、打斗,雖然與工作關聯,但原因并非履行工作職責,武旗遭受傷害與履行工作職責并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不符合第十四條第(三)項所規(guī)定的“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法定條件,因此不能被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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