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誤服農(nóng)藥身亡 保險公司以非意外事故拒賠,2015.07.18
2017-03-10 08:00:01
無憂保


導讀:菏澤成武張女士為丈夫牛先生購買了一份人身保險,牛先生因誤服農(nóng)藥身亡,張女士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卻認為牛先生非意外死亡而拒賠。日前當?shù)胤ㄔ号?a href="http://www.kcuv.cn/shebaozhengce/1988135/">保險公司支付17萬元保險金。
菏澤成武張女士為丈夫牛先生購買了一份人身保險,牛先生因誤服農(nóng)藥身亡,張女士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卻認為牛先生非意外死亡而拒賠。日前當?shù)胤ㄔ号斜kU公司支付17萬元保險金。
2012年6月22日,張女士在保險公司為丈夫牛先生購買了一份人身保險,基本保險金額為85000元。其中,保險條款中約定,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身故,保險人按基本保險金額與累積紅利保險金額之和的兩倍給付身故保險金。2013年9月11日,牛先生誤喝裝在飲料瓶里的農(nóng)藥百草枯,三天后因治療無效身亡。丈夫去世之后,張女士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卻遭拒絕。保險公司認為,張女士不能充分證明牛先生是意外死亡。
無奈之下的張女士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定,張女士提供的村委會、派出所證明以及醫(yī)院病歷等可證明丈夫?qū)僖馔馑劳觯kU公司卻不能證明其丈夫?qū)儆诜且馔馑劳?,于是最終判決保險公司賠償保險受益人張女士17萬元。
辦案法官對此介紹,本案爭議焦點為被保險人是否屬于意外死亡、舉證責任如何分配問題。簽訂保險合同時投保人往往處于劣勢,法院根據(jù)公平原則及誠實信用原則,將舉證責任的承擔向保險公司傾斜,在保險公司沒有充足的證據(jù)證明其主張時,法院應依法維護投保人的合法權(quán)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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