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在校學生實習期間不慎受傷,這樣的情況屬于工傷賠償范圍嗎?
2017-03-11 08:00:01
無憂保


導讀:實習已經(jīng)成為大中專學生必跨的門檻。全國每年都有大批大專院校和中等職業(yè)學校學生需到企事業(yè)等單位實習,有的已在政府機關單位嘗試實習。既然是實習,就得走向社會,其間遭遇事故傷害難以避免,其能否被認定為工傷,關乎實習學生的權益能否得到保障。
豐某系山東省日照市某技校學生,畢業(yè)前夕,經(jīng)學校與實習單位協(xié)商,豐某被安排到日照市某機械銷售服務公司參加汽車維修實習,實習期半年。同年7月,豐某在下班時被突然傾倒的車間大門砸傷,經(jīng)認定構成九級傷殘。豐某向該公司主張工傷賠償,遭到該公司拒絕。豐某遂向日照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但認定結果為豐某被大門砸傷的情形不構成工傷。豐某不服該認定,向山東省日照市東港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認定其在實習期間所受傷害為工傷。
【分歧】
在校學生實習期間發(fā)生傷害事故究竟應如何認定,實踐中存在著不同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學生在實習期間受傷應屬于工傷。理由是:《工傷保險條例》雖未明確規(guī)定實習生為“工傷賠償主體”,但該條例中有關解釋性條款已將這種主體包含在內(nèi)。修改前的《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一條規(guī)定:“本條例所稱職工,是指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各種用工形式、各種用工期限的勞動者?!睂嵙暽匀话ㄔ趦?nèi),這符合《工傷保險條例》對于工傷主體寬泛化的規(guī)定,也符合建立健全工傷保險保障機制的要求。
另一種觀點認為學生在實習期間受傷不應按工傷處理。我國法律并未明確將實習生規(guī)定為“工傷賠償主體”,且在校生與實習單位之間并未建立實質(zhì)意義上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身份隸屬關系,雙方之間不存在法律上和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其權利義務關系不受《勞動合同法》保護,在實習工作中受傷的,也不能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進行工傷認定。應按一般民事侵權處理為宜。
【評析】
筆者傾向于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第一,實習生不具備勞動法規(guī)定的勞動者主體資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條規(guī)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èi)的企業(yè)、個體經(jīng)濟組織(以下統(tǒng)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法?!笨梢?,我國相關法律法規(guī)對勞動者及勞動就業(yè)保障范圍都作了明確規(guī)定,而依據(jù)該條規(guī)定,在校生并不符合“勞動者”定義的條件。他們在實習單位實習期間的身份仍然是在校學生,實習的本質(zhì)只是課堂教學內(nèi)容的延伸,并不會因?qū)W習場所的改變而成為法律意義上的勞動者。因此,實習學生不能算作我國《勞動法》上規(guī)定的勞動者。
第二,實習生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的受償主體資格,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勞動部于1996年10月1日頒布試行的《企業(yè)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六十一條規(guī)定:“到參加工傷保險的企業(yè)實習的大中專院校、技工學校、職業(yè)高中學生發(fā)生傷亡事故的,可以參照本辦法的有關待遇標準,由當?shù)毓kU經(jīng)辦機構發(fā)給一次性待遇”。但隨著《工傷保險條例》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前述《試行辦法》已失效,而新的《工傷保險條例》并未繼承上述實習生傷亡事故可以參照工傷認定及處理的規(guī)定。這種立法上的重大變化,充分說明可以獲得工傷保險賠償?shù)闹黧w只能是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或事實勞動關系的勞動者。由于在校學生與實習單位之間沒有建立勞動關系,不具有企業(yè)職工的身份,因此,實習生不屬于工傷保險賠償?shù)氖軆斨黧w,相應地他們在實習期間遭受傷害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只能按民事侵權糾紛來處理。
最終,法院認為豐某與機械公司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雖然在實習期間受傷,但不能享受工傷待遇,其所受傷害只能按一般民事侵權糾紛處理。
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只有屬于工傷事故范圍的職工,才能向用人單位提出工傷損害賠償請求。其中,“職工”是指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 的勞動者。而勞動者又是指依法享有勞動權利能力、能獨立自主地選擇用人單位并建立身份隸屬關系、服從用人單位的組織管理、以自己的勞動獲取報酬的自然人。按這個標準,受傷的當事人的身份仍是學生而不是勞動者。所以,其在實習期間因工作造成的人身傷害,無法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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