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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利益,保險案例專評:投保前先需要弄清保險利益
2017-03-11 08:00:01
無憂保


導(dǎo)讀:2011年8月,李某為婆婆張某購買了5年期的人身保險10份,雙方約定由李某按月支付保險金額,指定受益人為年僅10歲的李某的兒子。而后,張某通過書面認可了受益人為其孫子的保險和保險金額。3年后,李某因家庭糾紛與張某兒子離婚,且未獲得孩子的監(jiān)護權(quán),但其依舊按月支付張某的保險費直至2014年12月張某去世。律師點評:該案例體現(xiàn)的問題是如何確定人身保險投保人具有保險利益,如果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
2011年8月,李某為婆婆張某購買了5年期的人身保險10份,雙方約定由李某按月支付保險金額,指定受益人為年僅10歲的李某的兒子。而后,張某通過書面認可了受益人為其孫子的保險和保險金額。3年后,李某因家庭糾紛與張某兒子離婚,且未獲得孩子的監(jiān)護權(quán),但其依舊按月支付張某的保險費直至2014年12月張某去世。2015年初,李某向保險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但保險公司認為李某因離婚對保險人已不存在保險利益拒付保險金,李某因而訴諸法院。
律師點評:
律師范大鵬認為,該案例體現(xiàn)的問題是如何確定人身保險投保人具有保險利益,如果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
投保提示:
我國《保險法》第十二條,“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yīng)當(dāng)具有保險利益”,故即使李某與張某兒子于投保后離婚,李某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是適格的投保人,具有保險利益,保險合同因此有效。
根據(jù)《保險法》第三十一條,“投保人對與投保人有撫養(yǎng)、贍養(yǎng)或者扶養(yǎng)關(guān)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具有保險利益”,且人身保險利益由保險合同訂立時為確定的時間點。投保人在購買人身保險的時候,要清楚本人與被保險人是否具有保險利益,否則即使支付保險費用,亦無法得到有效保險合同的保護。
保險理論上,保險合同的基本原則包括最大誠信原則、近因原則、
損失補償原則
和
保險利益原則
。保險利益原則又稱為“投保人至上”原則。此原則的宗旨就是將投保人或
被
保險人
的利益放在第一位。保險界提出這項原則主要是基于兩方面的理由:一方面,保險服務(wù)的實質(zhì)意義是通過收取保險費的方式,集中社會分散的資金,以便在發(fā)生事故導(dǎo)致人身損害或財產(chǎn)損失時,能夠以賠償?shù)姆绞剑畲蟪潭鹊叵馔獾膿p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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