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簽: 認定為工傷
工傷認定,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兩起典型工傷類案件作終審判決,該案最終被認定為工傷
2017-03-11 08:00:01
無憂保


導讀:歐陽先生被派遣至合作單位任江西省區(qū)域技術經(jīng)理,合作單位安排的會議日程中包括去KTV唱歌。結果,歐陽先生唱歌過程中,因包廂內地板濕滑不慎摔傷,致左肩骨折。于是,他提出工傷申請,結果幾度被駁回...
歐陽先生被派遣至合作單位任江西省區(qū)域技術經(jīng)理,合作單位安排的會議日程中包括去KTV唱歌。結果,歐陽先生唱歌過程中,因包廂內地板濕滑不慎摔傷,致左肩骨折。于是,他提出工傷申請,結果幾度被駁回。4月7日,記者獲悉,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兩起典型工傷類案件作終審判決,該案最終被認定為工傷。
公司安排組織娛樂活動應當認定為工作事由
歐陽先生是某技術公司員工,該公司為其繳納了工傷保險。之后,他被派遣至某生物醫(yī)藥公司代表處上班,并擔任江西省區(qū)域技術經(jīng)理。2013年,歐陽先生接到代表處方面發(fā)來的通知,要求參加在北京舉辦的一次內部會議。根據(jù)會議日程安排,“4月4日19:30至23:00,參加集體活動去KTV唱歌。”當晚9時30分,歐陽先生參加了單位的集體娛樂活動,在KTV唱歌唱得正高興,結果KTV包廂內地板濕滑,他一個不小心摔倒在地,事后經(jīng)診斷鑒定,歐陽先生的左肩胛骨骨折。
事后,歐陽先生認為,KTV唱歌由公司安排組織,是會議明確的日程安排,這屬于因公受傷。于是,2013年11月,他向南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下簡稱南昌市人社局)提交了工傷認定申請。
南昌市人社局認為,歐陽先生參加公司組織的KTV唱歌,雖然屬于公司集體娛樂活動,但該活動是在會議結束之后公司安排組織的,不屬于工作范疇,且該活動不是強制性的,自愿參加,與工作沒有直接關系,所以不予認定為工傷。
歐陽先生不服該結果,遂提出行政復議。去年5月,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作出行政復議,以同樣的事實和理由維持了原工傷認定。
歐陽先生隨后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原工傷認定,并重新鑒定。去年10月,東湖區(qū)法院作一審判決,認為根據(jù)郵件通知和日程表安排,KTV唱歌活動為整個會議期間最后一項集體活動,屬于會議的日程安排;歐陽先生參加活動過程中受傷,應屬因公外出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應當認定為工傷。原工傷認定適用法律錯誤,應予撤銷,并限期責令重作。
日前,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認為歐陽先生參加KTV唱歌雖屬于娛樂活動,表面上與本職工作沒有明顯的直接關系,但該活動屬于會議的日程安排,由公司安排組織,具有團隊建設的性質,應當認定為工作事由,應當認定為工傷。
上班在途時間不合理?用人單位應舉證
上下班途中出意外,應認定為工傷、工亡。然而,“途中”如何定義,上班在途的合理時間范圍又是多少?日前,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一起終審判決對此作出解釋。
雷老漢生前是南昌市保安服務總公司高新大隊的一名員工,2013年11月3日,雷老漢值夜班,應19時到崗。當天16時許,在南昌縣昌萬公路上,雷老漢駕駛摩托車與一輛貨車相撞,當場死亡。
事后,雷老漢的子女提出工傷申請,南昌市保安服務總公司提交《工傷認定異議書》,雷老漢發(fā)生事故時離上班時間還有3個小時,明顯超出上班途中的合理時間;經(jīng)調查,雷老漢租住在南昌市北京東路,其發(fā)生事故的地點為南昌縣昌萬公路處,根本不是上班必經(jīng)之路。
雷老漢的子女稱,父親事發(fā)時住在南昌縣涇口鄉(xiāng)老家。南昌市保安服務總公司提出,即便如此,出事地點也不是其老家到上班地點的最短路線上。實際上,雷老漢40分鐘就能到崗,所以3小時應當為非合理路途時間,這是生活常識也是眾所周知的事實,無需證據(jù)證明。
去年4月,南昌市人社局認定,雷老漢19時上班,當日16時發(fā)生交通事故,不屬于合理上班途中的時間,不予認定為工亡。但雷老漢的子女們認為時值秋末冬初,天黑較早,且存在下班交通擁堵情形,父親為確保按時到崗,提早出發(fā),屬于合理的上班在途時間,遂向法院提出上訴。
去年9月,東湖區(qū)法院認為,南昌市人社局質疑雷老漢提前3小時上班是否屬于合理時間,但卻無證明“不屬于上班途中合理時間”的相關證據(jù),所以,證據(jù)不足、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一審判決責令南昌市人社局重新作出工傷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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