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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無證醉駕死亡賠付案例,2015.07.16
2017-03-11 08:00:01
無憂保


導讀:根據(jù)新交通法規(guī)定:醉酒駕駛由公安機關(guān)約束至酒醒。吊銷機駕駛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5年內(nèi)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醉酒駕駛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吊銷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保險理賠案例】市民陸某在某保險公司投保后,無證醉駕,最終出車禍身亡。家人要求保險公司理賠,公司則認為,該市民醉酒無證駕車,于理于法,公司都不應賠償。雙方遂對簿公堂。法院查明,保險合同書上的簽名并非死者親筆所簽。此案一波三折,終于在近日塵埃落定:上周,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終審判決,要求這家保險公司賠付死者家屬保險金3萬元。
2009年1月,陸某在市區(qū)某保險公司投保了康寧終身險,保險金額1萬元,標準保費為1760元,保險公司按保險金額的三倍給付身故保險金。簽合同后,陸某如數(shù)交了保費。2011年6月27日,陸某在山西省洪洞縣境內(nèi)發(fā)生交通事故,在醉酒狀態(tài)下無證駕駛無牌三輪摩托車與一輛拖拉機相撞,致自身死亡。
陸某死后,丟下老母、妻子和一對子女。他們找到保險公司要求理賠,但保險公司認為,根據(jù)合同約定的責任免除條款,被保險人酒后駕車導致交通事故的不予賠付,拒絕理賠。陸某家人遂向亭湖區(qū)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保險公司按照合同約定賠付保險金3萬元。
法院查明,當初保險公司向陸某提供的《個人保險投保單》,并沒有按規(guī)定由陸某本人簽字認可。保單簽名欄中出現(xiàn)的“陸某”字樣,是這家公司的保險代理人王某代簽的,保險公司沒有向投保人履行合同條款內(nèi)容及免責事項的說明義務。最終,亭湖區(qū)法院一審支持了陸某家屬的訴訟請求,要求保險公司賠付3萬元。
其后,保險公司又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改判。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保險代理人王某未盡說明義務,并自作主張代投保人簽字。王某是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其行為后果理應由公司承擔。因此,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依法對這家公司不產(chǎn)生效力,所以陸某的家人依然有要求公司支付死亡賠償金的權(quán)利。陸某雖然無證醉駕,但是該行為未經(jīng)過人民法院審理判決,依法不能確定有罪?,F(xiàn)在陸某已經(jīng)死亡,依法也不能推定有罪。所以,陸某的車禍事故不符合法定的免責情形。
我國《保險法》明確規(guī)定,
在新交法里無證駕駛處罰: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可以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醉駕怎么處罰:醉酒駕駛,由公安機關(guān)約束至酒醒。吊銷機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年內(nèi)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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