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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車險交費后但未到生效時間出險 保險公司拒賠合理嗎?,2015.07.16
2017-03-12 08:00:01
無憂保


導讀:李磊下午剛投了交強險,晚上便與人駕駛的摩托車發(fā)生碰撞,導致摩托車駕駛人受傷住院。經鑒定,保單還未到生效時間,保險公司拒賠。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判決保險公司賠償。
市民李磊下午剛投了交強險,晚上便與哈薩克斯坦籍留學生杰克駕駛的摩托車發(fā)生碰撞,導致杰克受傷入院。因距離合同保單上條款約定的“次日零時生效”還有三個小時,保險公司拒絕賠償。為此,杰克將李磊和保險公司告上法院。2013年12月,上海市嘉定區(qū)人民法院依法認定保險公司需在交強險限額內擔責,二審法院依法維持了原審判決。
2012年10月30日晚,杰克騎摩托行駛至嘉定區(qū)曹安公路花園路路口時,與李磊駕駛的普通客車發(fā)生事故。事故導致兩車損壞,杰克受傷。事后,交警出具了事故認定書:杰克因未取得駕駛證,駕駛未按規(guī)定實施登記的機動車且違反信號燈規(guī)定通行,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李磊駕車路口左轉彎時未靠中心點左側行駛,負事故次要責任。
事故發(fā)生后,杰克被送往醫(yī)院治療,共花費醫(yī)療費3萬9千余元。此后,經司法鑒定確認,杰克目前遺留右上肢活動功能障礙、右眼溢淚癥狀分別構成十級、十級傷殘。為此,杰克便找到李磊、保險公司就賠償問題進行協(xié)商,但保險公司卻拒絕賠償。無奈之下,杰克將李磊和保險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
杰克向法院起訴要求兩被告賠償其醫(yī)療費、營養(yǎng)費等共計15萬余元。要求由李磊投保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先行賠付11萬7千余元,超過部分由李磊承擔30%的賠償責任。法庭上,李磊同意依法賠償杰克保險理賠范圍以外30%的損失,但表示保險公司應當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保險公司則認為,李磊交完保費,公司出具保單后,保險合同已經生效,但是保險責任并沒有隨之開始。該起止時間在合同中有明確標明,即2012年10月31日零時起至2013年10月30日24時止,李磊對此并未提出異議,應認定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該時間約定亦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認定合法有效。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根據李磊提供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正本)中記載的簽單日期為2012年10月30日,故確認該保險合同于2012年10月30日成立并已生效,其載明的保險責任也應隨合同一并生效。
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賠償杰克11萬余元。一審判決后,保險公司提出了上訴請求。二審法院經審理后維持了原判。雖然有保險,但新手上路的時候還是要小心再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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