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簽: 保險
駕駛證,貨車出險 保險公司以司機駕照被扣14分為由拒賠,2015.07.16
2017-03-12 08:00:01
無憂保


導讀:貨車司機將摩托車主撞傷,貨車投保的保險公司以投保貨車已被扣14分為由拒絕賠償。法院認定貨車司機并非無證駕駛,最終判決保險公司賠償傷者8萬余元。
貨車司機將摩托車主撞傷,貨車投保的保險公司以投保貨車已被扣14分為由拒絕賠償。法院認定貨車司機并非無證駕駛,最終判決保險公司賠償傷者8萬余元。
2012年2月27日15時許,張強(化名)駕駛重型罐式貨車在日照嵐山區(qū)境內(nèi)的省道341線與騎摩托車的陳偉(化名)相撞,致陳偉受傷。交警認定,張強對陳偉的傷需承擔一半責任。后因賠償問題,陳偉將張強及其單位,以及張強投保的保險公司訴至嵐山區(qū)法院。嵐山區(qū)法院一審判決,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保險公司賠償陳偉誤工費、傷殘賠償金、護理費、交通費合計80508元,貨物運輸公司賠償陳偉伙食補助費、法醫(yī)鑒定費合計1500元。
保險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期間保險公司提出主張,他們到交警部門對張強的駕駛證進行查詢得知,張強的駕駛證在發(fā)生事故時已被扣14分,因此張強發(fā)生事故時屬無證駕駛,按規(guī)定保險公司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無證駕駛是指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超過有效期,或者與所持機動車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被暫扣、被扣留、扣押期間駕駛機動車。”二審法官介紹,本案中,雖然事故發(fā)生時張強持有的機動車駕駛證在一個記分周期內(nèi)因交通違法行為被記分達14分,但并非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不屬于無證駕駛的情形。故對保險公司主張二審法院不予支持。近日,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遂駁回保險公司的上訴,維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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