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簽:
保險公司,車主丟車獲賠付 保險公司代位求償敗訴,2015.07.15
2017-03-12 08:00:01
無憂保


導讀:車主入住酒店后丟車,保險公司賠付后,取得代位求償權,將酒店告到法院要求償還賠付金。市中院認為,僅憑車主一張10元定額通用發(fā)票及報警記錄,沒有酒店發(fā)放的停車卡憑證,不足以證明保險公司主張的車主與酒店形成保管合同關系,遂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保險公司的訴求。
車主入住酒店后丟車,保險公司為此賠付了65000元,取得代位求償權,遂將酒店告到法院要求償還65000元。這樣的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案不多見。
該案經(jīng)過兩審,日前,市中院認為,僅憑車主一張10元定額通用發(fā)票及報警記錄,沒有酒店發(fā)放的停車卡憑證,不足以證明保險公司主張的車主與酒店形成保管合同關系,遂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保險公司的訴求。
回放:住客入住酒店第三日報警稱車被盜
2011年5月16日,廣東的李先生駕駛自己的小汽車入住玉林城區(qū)某酒店。該酒店設置有大型停車場,白天免費為住客提供場地泊車,晚上過夜每個車位收取10元。5月18日,李先生到公安機關報案,稱其5月17日停放在該酒店門口的小車被盜。
民警于當日作了報警登記,但該案一直未告破。好在李先生一年前向廣東某保險公司投保車輛盜搶險等保險,車子丟失時還在保險期限內。
2011年11月4日,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單的約定向李先生賠付了65000元。李先生向保險公司出具《保險權益轉讓書》,將取得賠款65000元范圍內的保險標的一切權益轉讓給保險公司。
保險公司認為,李先生的車子被盜,這完全是因為酒店保管不善造成的,為此找到酒店要求償還已經(jīng)賠付的65000元,后見酒店沒回應,便向酒店發(fā)《律師函》催款,但酒店仍置之不理。
去年5月14日,保險公司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酒店償還65000元及利息。
爭議焦點:酒店與車主之間是否存在保管合同關系?
“酒店與車主之間是否存在保管合同關系?”“酒店該不該賠保險公司損失的65000元?”在該案的一審、二審中,保險公司與酒店各執(zhí)一詞。
在法庭上,保險公司提供了一張李先生在2011年5月17取得該酒店出具的10元定額通用發(fā)票、《報案登記表》及案件回執(zhí)單等證據(jù),稱這證明了車子是放在酒店門口被盜的,而且酒店收取了李先生10元停車費,與李先生形成了保管合同關系。
對此,酒店方完全不認可,稱10元消費發(fā)票只能證明李先生在酒店內消費,而其本人確亦在該時段在酒店內住宿消費過,不能證明是李先生將車輛交給酒店保管而得的車輛保管收費憑證。至于案件回執(zhí)單,也只是李先生個人陳述及公安機關所作的筆錄。
此外,酒店還出示了照片、停車卡、停車費發(fā)票等,證明酒店周圍設置有溫馨提示,停車場門口保安亭起落桿處寫有“停車取卡,停車刷卡”,車輛進入酒店的指定停車場實行憑卡進入,對于停放在酒店停車場內過夜的車輛,在車輛離開停車場時酒店按每晚10元收取停車費。
終審:保險公司追償無充足證據(jù)敗訴
一審保險公司勝訴,酒店不服上訴,日前,經(jīng)審理,市中院二審駁回保險公司的訴求,并在判決書中對雙方爭議的焦點進行回應——
該酒店設有大型停車場,對需要保管進入停車場的汽車,發(fā)放停車卡作為憑證。按酒店的要求,客人需要保管車輛的,應當駛入停車場,并領取停車卡。保險公司提供的保險出險詢問記錄、公安機關報警回執(zhí)及詢問筆錄,僅僅只能證明李先生將涉案車輛停放在酒店外圍。由于李先生沒有停車卡,因止雙方并未形成保管關系。
酒店停車場收費是憑停車卡確認車輛停放過夜后在次日離開時才收取,開具的發(fā)票是對已提供服務收費的依據(jù),不是保管憑證。李先生所得發(fā)票為定額通用發(fā)票,并未注明為停車使用,同時,該發(fā)票出票日期為2011年5月17日,即使是停車收費憑證,也只能證明李先生的車輛是2011年5月16日停放在酒店停車場交付保管,不能證明2011年5月17日李先生仍將車輛交由酒店保管。保險公司主張李先生與酒店形成保管關系沒有事實依據(jù),不予認定。
保管合同是指寄托人與保管人達成的寄托人有償或無償?shù)貙⑽锲方槐9苋吮9?,保管人于一定期限內返還保管物的合同。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應當給付保管憑證。保管憑證,是指由保管人出具的用于證明確實存在保管關系的單據(jù),它表明保管人已經(jīng)收到了保管物。保管憑證既是保管合同成立的一種證據(jù),又是保管物驗收憑證。
酒店和娛樂場所向客人提供停車位,其目的是為了方便客人住宿和消費,并且酒店和娛樂場所的相關規(guī)章制度中及客人填寫的住宿單中,一般都有貴重物品須另外交付保管的內容,而貴重物品在此應理解為包括汽車等價值較高的物品。
如雙方對車輛保管是否另有約定存在爭議,則車主應承擔舉證責任。本案中保險公司無車主停車卡保管憑證提供,亦無另有約定的證據(jù)提供到庭,應負舉證不能的責任,保險公司追償無充足證據(jù)而敗訴。車主也有看管好自己的重要財物的義務。

聲明:本站原創(chuàng)文章所有權歸無憂保所有,轉載務必注明來源;
轉載文章僅代表原作者觀點,不代表本站立場;如有侵權、違規(guī),請聯(lián)系qq:1070491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