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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搶險,員工身份作假盜走公司車輛保險公司賠不賠,2015.07.14
2017-03-13 08:00:01
無憂保


導讀:東莞一家公司出現(xiàn)了一件怪事,新入職的司機上班第一天就在未經(jīng)公司同意的情況下,把公司車輛開走消失了。對此該公司向保險公司申請了理賠遭拒,經(jīng)法院判別涉案司機開走車輛并非職務(wù)行為,科技公司受損,符合盜搶險理賠范圍,遂判令保險公司賠償8萬多元。
東莞一家科技公司,新聘用的司機,上班頭一天上午就開著公司的小車“消失”,公司報案后才發(fā)現(xiàn),該司機的身份資料全系虛假。公司遂向保險公司理賠,卻遭拒絕,無奈起訴。近日,市第二人民法院審結(jié)該案。
法院認為,涉案司機開走車輛并非職務(wù)行為,科技公司受損,符合盜搶險理賠范圍,其未核實應聘司機身份不屬于免賠的約定情形,遂判令保險公司賠償8萬多元。
新聘司機帶車“消失”,報案才知是假身份
2013年4月,東莞某科技公司為其名下的一輛小客車向一家財產(chǎn)保險有限責任公司廣東分公司投保了機動車商業(yè)保險,承保險種包括機動車盜搶險(非營業(yè)用),保險限額為10萬多元,保險期限一年。
2013年8月19日,一名自稱“易某”的男子到科技公司應聘當司機。公司錄用后,通知其在當月21日開始上班。
但令公司萬萬沒想到的是,就在新司機“易某”上班的第一天上午,他就連人帶車都不見了。
科技公司的一位管理人員回憶稱,當天上午8點半左右,他將案涉車輛鑰匙交“易某”,讓其整理車輛衛(wèi)生。半小時后,“易某”稱要開車外出保養(yǎng),他沒有同意。
當天上午10時10分左右,“易某”又稱車胎氣壓不夠,需要外出加氣,他仍沒有同意。此時,管理人員覺得有點不對勁,隨后將司機的情況報告總經(jīng)理。
但當總經(jīng)理表示要見“易某”時,卻意外發(fā)現(xiàn)車輛連同“易某”都已經(jīng)不在公司。而涉案車輛的行駛證、新車購置稅證件也隨車被帶走。
當天中午,查找未果的科技公司無奈向當?shù)嘏沙鏊鶊蟀?。派出所出具了報案證明。
據(jù)查,“易某”入職時提供的身份證及駕駛證信息竟然全為虛假。目前,公安機關(guān)正對該案展開偵查。
保險公司拒賠,理由是“詐騙”
案發(fā)后,科技公司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卻被保險公司拒絕。
2014年2月,科技公司向市第二人民法院狀告保險公司,要求對方支付全額保險賠償金10萬多元。
保險公司辯稱,案涉車輛被開離科技公司的辦公場所,不屬于盜竊,無須理賠,并認為,“易某”完成入職手續(xù)后,由公司高管人員交付了涉案車輛的鑰匙,是基于員工的職務(wù)行為對車輛合法占有并使用??萍脊緦υ撔缕赣玫乃緳C有義務(wù)審查其身份材料的真實性。案涉司機的行為即使不構(gòu)成職務(wù)侵占,也應當認定構(gòu)成詐騙,并非盜竊罪。
此外,保險合同約定,適用盜搶險的條款應當有公安機關(guān)刑偵部門出具的盜搶立案證明,而非派出所出具的報案證明。
法院認為“易某”雖被聘為司機,但事發(fā)當天是其入職第一天,此前不可能有被許可使用涉案車輛的情形。當天公司管理人員也只要求“易某”整理涉案車輛衛(wèi)生,并無授權(quán)其駕車或?qū)④囕v駛離辦公場所。
“易某”在整理車輛過程中駕車離開辦公場所,不能認定為得到公司的許可,其行為并非職務(wù)行為。
“易某”提供虛假身份材料應聘,科技公司未經(jīng)核實即行聘用,確實增加了破案難度,但此情形不屬于免賠的約定情形。科技公司已向公安機關(guān)報案,并被立案偵查。保險公司以立案證明并非縣級以上公安機關(guān)出具而拒絕賠償,缺乏依據(jù)。
故而最終因保險公司提出的拒賠理由不成立,法院認為,此案符合盜搶險理賠范圍,并且公司未對聘用司機的身份進行核實不屬于免賠范圍內(nèi),遂判令保險公司還是需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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