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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交通意外導致身故第二肇事車保險是否賠償,2015.07.10
2017-03-13 08:00:01
無憂保


導讀:李某發(fā)生了一起交通意外,肇事司機逃逸,張某后來因未注意倒地的李某從而再次碾壓導致李某不幸身亡。交警認為第一輛肇事車的司機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張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后期經(jīng)法院判決,由張某所投保的保險公司賠付李某家屬共計119440.74 元。
2014 年3月3日5時許,許昌縣的李某在許禹路與天寶路交叉口西450米處步行時,被一輛機動車撞倒并碾軋。然而,該車司機并未停下處理事故,反而駕車逃逸。后張某駕駛轎車經(jīng)過許禹路與天寶路交叉口時,因未注意到倒地的李某,再次碾軋上去,造成李某當場死亡。張某發(fā)現(xiàn)碾軋住人后,立即報了警。此次事故經(jīng)許昌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第一輛肇事車的司機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張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死者李某無責任。
張某的轎車在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其中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限額為300000元,不計免賠率。
事故發(fā)生后,李某的家屬王某、李某某向張某車輛所投保的保險公司請求賠償,保險公司卻拒絕賠償。保險公司認為,本次事故中,并非張某的車輛導致李某死亡,應該由第一輛車的司機或其所投保的保險公司擔責。
李某的家屬遂向許昌縣法院起訴,要求張某車輛所投保的保險公司賠償李某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交通費等共計12.6萬元。
結果
法院經(jīng)過審理,最終判處張某車輛所投保的保險公司賠償原告王某、李某某各項損失共計119440.74元。
同時,本案審理過程中,李某的家屬與張某達成協(xié)議,張某自愿在保險范圍之外一次性支付原告訴訟費、鑒定費等損失共計4000元。
法理解說
法院認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強制險限額內(nèi)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公司根據(jù)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由侵權責任人承擔。本案中的李某與張某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交警部門認定張某負事故次要責任并無不當,因此,被告保險公司應在保險范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最終,法院認為被告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承擔11萬元,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nèi)承擔 9440.74元,共計119440.74元。對于原告要求過高部分,法院不予支持。法院遂依法判決被告保險公司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119440.74 元。
相關人士提醒,對于第一輛肇事車的司機,因其事故后發(fā)生了逃逸。所以后期如果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的話,保險公司可以拒賠。所以也提醒廣大群眾,不要交通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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