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關于天熱中暑身亡是否歸屬意外事故死亡的分析討論,2015.07.08
2017-03-14 08:00:01
無憂保


導讀:關于中暑死亡是否屬于保險合同中所稱的“意外傷害”,有以下兩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中暑死亡不屬于“意外傷害”,陳老漢死亡的本質,是由于高溫誘發(fā)疾病而引起身體機能失常,從而使人身中樞功能發(fā)生障礙,最終導致器官功能衰竭引發(fā)死亡,這屬于疾病死亡,并非意外事故死亡。第二種觀點認為,中暑死亡屬于意外傷害,因陳老漢干農活時中暑屬于不可預見的突發(fā)事故,事故發(fā)生的過程本身不可控制,符合意外傷害的特征。
干農活過程中因為天氣太熱中暑死亡,當親屬到保險公司以意外事故死亡為由索賠時,保險公司卻拒賠。無奈之下,親屬只得將保險公司訴至法院,法院最終判令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5萬元。
2012年5月,家住日照的陳老漢經人介紹在某保險公司購買了一份意外傷害險,對一般意外傷害的保險金額為5萬元,保險期限自2012年5月21日0時至2013年5月20日24時,陳老漢按約支付了保費150元。
2012年7月的一天中午,51歲的陳老漢在自家農地里干活時因天氣太熱中暑,在送往醫(yī)院搶救的途中不幸身亡。不久,陳老漢的家屬向保險公司理賠,但保險公司卻稱,陳老漢在干農活時中暑死亡,屬于因疾病身故,不屬于保險合同中約定的“意外傷害”,并以此為由拒絕賠付。陳老漢的家屬在百般無奈之下,只得將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5萬元。
2013年11月,東港法院一審判決保險公司賠付陳老漢親屬保險金5萬元。保險公司不服,提出上訴,2014年3月,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了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法官說法】
庭審中,雙方就中暑死亡是否屬于“意外傷害”發(fā)生了激烈爭執(zhí)。保險公司答辯稱,保險合同中對意外傷害的解釋是:遭受外來的、突發(fā)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實。而陳老漢中暑死亡的本質,是由于高溫誘發(fā)疾病而引起身體機能失常,從而使人身中樞功能發(fā)生障礙,最終導致器官功能衰竭引發(fā)死亡,這屬于疾病死亡,并非意外事故死亡。
因中暑身亡到底屬不屬于意外傷害呢?據辦案法官介紹:“意外傷害的確是身體遭受傷害的客觀事件,而本案中,導致中暑的原因雖然是體內的熱量過度積蓄,但熱量積蓄所導致的后果卻符合外來的、突發(fā)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特點,并非人自身疾病因素導致,且保險公司并未在保險合同中將中暑死亡排除在意外傷害之外,也未對意外傷害免責的具體情形作出明確說明,應當認定為陳老漢的死亡系意外身故,保險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中,導致中暑的原因雖然是體內的熱量過度積蓄,但熱量積蓄所導致的后果符合外來的、突發(fā)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特點,并非人的自身疾病因素導致,且保險公司并未在保險合同中將中暑死亡排除在意外傷害之外,也未對意外傷害免責的具體情形作出明確說明,應當認定為陳老漢的死亡系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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