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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車公司,實習期出事故,保險公司該如何處理?,2015.07.07
2017-03-14 08:00:01
無憂保


導讀:根據(jù)相關法律表明,機動車駕駛人在實習期內(nèi)不得駕駛公共汽車、營運客車或者執(zhí)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以及載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劇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那么仍在實習期的司機開車出事故,保險公司該如何處理呢?
去年七月,溧水某出租車公司狀告某保險公司不能按合同賠償事故損失。原來,2010年11月,由該出租車公司駕駛員羅威(化名)駕駛的一輛出租車,在江寧區(qū)發(fā)生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出租車公司賠償了受害人26000元,要求保險公司按照購買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車輛損失險的合同相關條款支付賠償費26000元。但是,保險公司稱該公司駕駛員羅威在被保期間屬于實習期駕駛,不在受保范圍內(nèi),拒絕賠付。近日,溧水區(qū)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判決。
發(fā)生事故致多人受傷
2009年11月,某出租車公司在某保險公司投保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車輛損失險,投保期為一年。2010年11月,出租車公司駕駛員羅威,駕駛該公司一輛出租車沿江寧區(qū)祿口天祿路由北向南行駛至919號附近,遇錢某駕駛電動自行車載李某從右往左橫過道路,羅威向右避讓時撞到錢某的電動自行車,之后又將路邊張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撞到,造成李某、張某及羅威駕駛的出租車上四名乘客受傷,三車不同程度損壞。
事故發(fā)生后,江寧分局交警大隊接到報案,立即對此事進行了現(xiàn)場勘查和案件調查。最終認定,出租車駕駛員羅威負主要責任,電動車車主錢某負次要責任,李某和其余乘客不負責任。
找保險公司理賠遭拒
電動車乘客李某隨后向法院提起訴訟,狀告出租車駕駛員羅威、某出租車公司、電動車駕駛員錢某及某保險公司。李某稱,電動車駕駛員錢某因不遵守交通規(guī)則而導致自己受傷,出租車駕駛員羅威判斷不及造成事故,某出租車公司是羅威所屬公司,某保險公司是出租車公司投保公司一并上訴。最終法院判定,羅威所在的出租車公司賠償共26000元。
出租車公司在支付完賠償后,向保險公司要求保險理賠,卻遭到拒絕。保險公司出具了《機動車輛保險拒賠通知書》,通知書表明,駕駛員羅威提供的資格證是偽造,而且持實習駕駛證駕駛營運客車發(fā)生事故導致第三者受傷,不屬保險責任,該公司對此案商業(yè)險項下?lián)p失做拒賠處理。
原來,2010年3月,羅威初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而在2010年11月就已經(jīng)駕駛出租車進行運營工作。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羅威不符合駕駛具有運營性質車輛資格。出租車公司明知羅威不具備運營資格,還將其納為員工。
實習期開出租“不對”
因為出租車公司向保險公司理賠未果,近日,出租車公司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認為,出租車公司和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雙方都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 “機動車駕駛人在實習期內(nèi)不得駕駛公共汽車、營運客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款有明確規(guī)定,保險單中已明確用加黑加粗來表明,也已足矣引起投保人的注意作出了提示;同時,出租車公司作為長期從事營運業(yè)務的公司,對公司所屬的出租車輛進行投保是法律的強制規(guī)定,鑒于其多次投保、長期投保,對于實習期內(nèi)駕駛公共汽車、營運客車發(fā)生交通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的規(guī)定,是明知或者應當知道的。
最終,法院判決,駁回出租車公司的訴訟請求,保險公司不用支付出租車公司提出的保險金的訴求。 在簽訂保險合同時候應仔細關注保單免責和加粗部分,以免因為對保單不了解誤了賠償或不能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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