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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車主疲勞駕駛出險保險公司或拒賠,2014.12.18
2017-03-15 08:00:01
無憂保


導讀:洪某駕駛小型客車在高速公路行駛時,因過度疲勞仍繼續(xù)駕駛,導致車輛碰撞高速公路護欄,造成車輛及高速公路護欄部分損失的交通事故。經(jīng)交警大隊認定,洪某負事故全部責任。保險公司認為過度疲勞駕駛造成的事故損失屬于保險條款約定的免責范圍,對陳某的損失不予賠償。陳某后訴至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請求保險公司賠償損失78000余元。
洪某駕駛小型客車在高速公路行駛時,因過度疲勞仍繼續(xù)駕駛,導致車輛碰撞高速公路護欄,造成車輛及高速公路護欄部分損失的交通事故。經(jīng)交警大隊認定,洪某負事故全部責任。保險公司認為過度疲勞駕駛造成的事故損失屬于保險條款約定的免責范圍,對陳某的損失不予賠償。陳某后訴至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請求保險公司賠償損失78000余元。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保險公司應(yīng)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保險公司以兜底性條款作為免責條款,不發(fā)生法律效力,保險公司主張依此免責不成立。日前,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償陳某保險理賠款78900余元。
疲勞駕車引發(fā)事故后索賠遭拒
2014年2月,洪某駕駛陳某的小型客車,在高速公路行駛時,因過度疲勞仍繼續(xù)駕駛導致車輛碰撞高速公路護欄,造成車輛及高速公路護欄部分損失的交通事故。經(jīng)交警大隊認定,洪某負事故全部責任。
事故發(fā)生后,陳某的車輛經(jīng)保險公司勘察定損,定損金額為74000余元。陳某將車輛放在東莞某汽車銷售服務(wù)有限公司修理,花費修理費74000余元。陳某向交通管理機關(guān)賠償了護欄柱、波形鋼板護欄、防阻塊損失共計4200余元,并支付了事故施救高速公路搶修費用500元。事故發(fā)生前,陳某為該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限額為46萬余元的車輛損失險及賠償限額為50萬元的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及兩險的不計免賠率特約條款。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內(nèi)。
保險公司認為,過度疲勞駕駛造成的事故損失屬于保險條款約定的免責范圍,對陳某的損失不予賠償。后陳某訴至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請求保險公司賠償損失78000余元。
法院認定該免責條款不發(fā)生效力
庭審時,保險公司辯稱,事故發(fā)生的原因是洪某過度疲勞仍繼續(xù)駕駛,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并提交了其與陳某簽訂的保險合同中所主張免責的條款依據(jù)。
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公司責任的條款,保險公司在訂立合同時應(yīng)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nèi)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chǎn)生效力。免責條款的內(nèi)容必須具體明確,并向投保人作出充分說明。
本案中,保險合同沒有對“過度疲勞駕駛發(fā)生事故保險人免責”這一情形作出具體約定,僅以兜底性條款進行了概括,由于該兜底性免責條款并不具體明確,更無從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用兜底性條款框定保險范圍,難以使投保人準確預(yù)測獲益范圍,甚至額外減免保險公司責任,故從保險法的強制性規(guī)定和公平原則出發(fā),不應(yīng)認定兜底性免責條款已經(jīng)發(fā)生效力。
法院一審判決,保險公司賠償陳某保險理賠款78900余元。保險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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