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簽: 保險金
保險利益,妻子離婚后身故 前夫領取保險金,
2017-03-15 08:00:01
無憂保


導讀:問:妻子再嫁但沒領取結婚證,前夫死亡撫恤金能否繼續(xù)領取答:如果和前夫婚姻關系沒有解除的話,是可以領取一部分撫恤金的·問:再婚后還能 領取前夫去世后的遺孀撫恤金嗎答:不可以,已經喪失了領取條件, 按照規(guī)定,撫恤金是按照亡者供養(yǎng)親屬發(fā)給的,已經再婚,不再屬于亡者供養(yǎng)親屬,不再發(fā)給問:我老婆和前夫離婚后兩個孩子判給男方,因男方在工...答:保險賠償作為你老婆前夫的遺產。 你老婆沒有權利得遺產,因為她和前夫已經離婚了。 兩個孩子作為死者的合法繼承人,有權利分得遺產。
近日,某保險公司接到一份特殊的索賠申請:劉某于2000年12月為其妻王某投保了一份養(yǎng)老保險,并經妻子同意將受益人確定為自己。2003年12月,劉某與王某離婚。離婚后,王某與張某結婚,而劉某仍然按期交納這筆保險費用。2004年年底,王某因車禍意外身故,劉某及張某同時向保險公司提出了索賠申請。保險公司向劉某支付了理賠金。
根據《保險法》修正案第五十三條規(guī)定,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3、前三項以外與投保人有撫養(yǎng)、贍養(yǎng)或者撫養(yǎng)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4、除前款規(guī)定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
在人身保險合同中,一般只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時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而不要求受益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而人壽保險合同是定額給付性質合同,一旦發(fā)生保險責任范圍內月底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就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給付責任,無論保險受益人與被保險人之間是否具有經濟上的利害關系。上述案件中,劉某在投保時對被保險人王某顯然具有保險利益,盡管劉某與王某離婚了,但保險合同在訂立時顯然是有效的,離婚后,王某沒有及時變更受益人,且劉某仍然按期交納保費,因此,保險合同效力并未因離婚而喪失。劉某是這筆保險金的唯一受益人。
溫馨提示:任何人想為別人投保,首先要明白自己是否具有資格為別人投保,是否在被投保時具有保險利益,如果無法確定自己是否具有保險利益,可以及時向保險公司咨詢,最好取得保險公司人員的書面確認,這樣就可以避免在索賠時遇到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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