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自愿放棄繳社保 單位也不能免擔工傷責任 - 社保案例
2017-03-15 08:00:01
無憂保


【導讀】:2015年5月27日,王某在車間工作時受傷,后經(jīng)鑒定構成10級傷殘。6月23日,王某以他已經(jīng)認識到繳納社會保險費的重要性為由,申請公司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
2014年7月28日,王某到某電子有限公司從事焊接工作,并要求公司將應代扣代繳的社會保險費折現(xiàn)。公司迫于生產(chǎn)需要同意了王某的要求。2015年5月27日,王某在車間工作時受傷,后經(jīng)鑒定構成10級傷殘。6月23日,王某以他已經(jīng)認識到繳納社會保險費的重要性為由,申請公司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次月,公司為王某辦理了社會保險費繳納手續(xù)。王某要求公司支付相關工傷待遇遭拒后,向當?shù)貏趧尤耸聽幾h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要求電子公司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工傷保險待遇13.6萬元。
電子公司辯稱,2015年6月前,因王某拒繳社會保險費,由此產(chǎn)生的后果不應由單位承擔,2015年6月后,已為王某繳納了工傷保險費,王某主張的其他工傷保險待遇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仲裁委審理后認為,《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等規(guī)定,職工應當參加養(yǎng)老、醫(yī)療、工傷、生育、失業(yè)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養(yǎng)老、醫(yī)療、失業(yè)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工傷保險費。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未依法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其職工發(fā)生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由此可知,用人單位為職工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是其法定義務,且必須依法為職工繳納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即使職工向用人單位提出放棄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申請,也不能作為用人單位不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并拒擔法律后果的免責事由。所以,電子公司應當在法定限額內(nèi)支付王某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工傷保險待遇。經(jīng)調(diào)解無效,仲裁委裁決:電子公司支付王某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工傷待遇69769.18元。
(夏培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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