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期間從事單位指派的工作受傷應認定為工傷 - 社保案例
2017-03-15 08:00:01
無憂保


【導讀】:2015年7月15日病假期間,張某到公司,并被車間主任安排了在車間使用球磨機切割木板的工作。在切割木板的過程中,張某的左手被鋸片鋸傷。2015年11月1日,張某申請工傷認定。
張某于2015年6月29日到醫(yī)療設備有限公司工作,工作崗位為精工車間車工,試用期3個月,但未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2015年7月13日,張某向公司請假3天。2015年7月15日病假期間,張某到公司,并被車間主任安排了在車間使用球磨機切割木板的工作。在切割木板的過程中,張某的左手被鋸片鋸傷。2015年11月1日,張某申請工傷認定。2015年12月31日,區(qū)人社局作出工傷認定結(jié)論通知書,認定張某符合工傷認定范圍,故認定為工傷。醫(yī)療設備公司不服該工傷認定結(jié)論,向市人社局申請行政復議。2016年4月10日,市人社局維持上述工傷認定結(jié)論通知書。醫(yī)療設備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人社局作出工傷的結(jié)論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規(guī)正確、程序合法,依法應予維持。
評析:《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15條對職工認定工傷和視同工傷作了明確規(guī)定。綜合《工傷保險條例》關于工傷認定的情形,除法規(guī)明確規(guī)定的職業(yè)病及其他特殊情況以外,職工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內(nèi),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事故或意外傷害是認定工傷的基本條件,即“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是一般性工傷認定的三個基本構成要件。張某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雖然工作時尚在請病假期間,但張某來到單位工作,是在工作時間,因為工作原因而受到的傷害,應當認定為工傷。(海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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