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多重身份逃責 工傷職工維權6年 - 社保案例
2017-03-15 08:00:01
無憂保


【導讀】:付代軍是重慶籍農民,今年48歲。2010年11月,經人介紹,他進入位于東莞市東城區(qū)同沙上元村的東莞市全陽裝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全陽公司”)打工。公司沒有與他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為他參加社會保險。2010年11月11日,付代軍和工友一起在公司門口制作雨篷支架,2米多高
因單位用多重身份逃責,工傷二級傷殘者付代軍坐在輪椅上花6年多時間打了10場官司來維權,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被告賠償其工傷待遇57萬元。
付代軍是重慶籍農民,今年48歲。2010年11月,經人介紹,他進入位于東莞市東城區(qū)同沙上元村的東莞市全陽裝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全陽公司”)打工。公司沒有與他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為他參加社會保險。2010年11月11日,付代軍和工友一起在公司門口制作雨篷支架,2米多高的伸縮鐵架突然倒下,付代軍伸手去扶被砸倒在地。公司老板(法人代表)林長青送他到東莞市人民醫(yī)院救治,他被診斷為腰1椎體爆裂骨折并截癱。林長青支付了他治療費用6萬多元后就不再管他了。
從協(xié)商繼續(xù)支付醫(yī)療費到對簿公堂,全陽公司都稱與付代軍不存在勞動關系。付代軍只好委托律師啟動工傷維權程序。他先向東莞市社保局申請工傷認定,由于未能提交證明與公司存在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據,未獲受理。接著,他向東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申請仲裁,請求裁決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并請求裁決全陽公司先予支付醫(yī)療費3萬余元,獲勝訴。社保局據此認定其受傷為工傷。
全陽公司不服仲裁裁決,起訴;又不服一審判決,上訴。一裁兩審,付代軍都獲勝訴。同時,全陽公司還不服工傷認定的結論,又依法申請了行政復議。社保局二次認定付代軍所受傷為工傷,又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傷殘二級、護理等級三級。全陽公司遂又啟動行政訴訟程序狀告社保局,敗訴。
全陽公司終審敗訴后,付代軍第二次申請仲裁,請求裁決全陽公司按二級傷殘標準支付各項工傷待遇53萬多元,獲勝訴。這次全陽公司沒有起訴。加上前案醫(yī)療費的訴請標的,全陽公司總共應支付付代軍57萬多元。
兩套程序,3年時光,終于贏得57萬元,付代軍剛要松口氣時,卻發(fā)現全陽公司無可供執(zhí)行的財產。注冊資料顯示,全陽公司成立于2007年,有兩名股東,法人代表林長青占股90%,另外一名林姓股東占股10%。在付代軍被認定為工傷之后,全陽公司的股權就已轉讓給凌某等另外兩人。之所以轉讓而不是直接注銷,是因為后者必須依法清償債務,自己可以避免承擔連帶責任。
工商登記資料顯示用人單位名稱為“全陽公司”,但是公司現場招牌、員工工資結算表等卻顯示為“金陽公司”。公司對外開展業(yè)務也用的是“金陽公司”名字。員工的工衣上也印著“金陽”二字。一裁兩審證實了“金陽公司”實際上就是“全陽公司”。
按照法院的執(zhí)行裁定,付代軍只能去“發(fā)現被執(zhí)行人有可供執(zhí)行的財產或財產線索”,才能恢復執(zhí)行。2011年4月13日,付代軍一方發(fā)現,在全陽公司原址成立了一家新公司——東莞市恒陽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陽公司”),股東為喻某和曾某,法人代表為喻某,其經營范圍同原全陽公司,并且開工的是同一班人馬,仍然穿著有“金陽”字樣的工服,車輛也是原全陽的車輛。對外聯系的手機號碼也一樣,機主登記為林長青。又查林長青,此時則在恒陽公司任銷售業(yè)務總監(jiān)。種種跡象和證據顯示,恒陽公司與全陽公司系關聯公司,從人員、業(yè)務、財產等方面,都存在混同現象,雖身披多重“馬甲”,其實際經營者仍然是林長青。
又經過一番證據收集,付代軍一方將恒陽公司,以及凌某、林長青兩位法人代表,再加上另外兩名小股東,一起起訴至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請求判令眾被告連帶支付原告付代軍工傷待遇57萬元。
法院在審理中認為,“可以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證明全陽、金陽、恒陽公司是混同經營。本案中,全陽公司與恒陽公司雖然在工商登記部門登記為彼此獨立的企業(yè)法人,但實際之間界限模糊,人格混同,而全陽公司對其債務無力承擔,又使其他關聯公司逃避巨額債務,嚴重損害了債權人利益”。2015年5月,法院判決恒陽公司、林長青對被東莞市全陽公司欠付原告付代軍工傷待遇57萬元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被告不服,上訴。2016年4月20日,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維持原判。為防林長青玩轉移財產手段,使執(zhí)行再次落空,申請執(zhí)行后,付代軍一方還通過提供擔保,請求法院查封了林長青的一套房產。
(《南方工報》記者 詹船?!嵙暽鷩励P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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