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未簽勞動合同 工傷索賠反敗為勝 - 社保案例
2017-03-16 08:00:01
無憂保


【導讀】:鉛山縣一名男子在煤礦工作近兩年一直未與煤礦簽訂勞動合同,現因在煤礦作業(yè)時左腳被煤桶擠壓致殘與鉛山縣湖坊某煤礦就賠償事宜發(fā)生爭議,不服仲裁裁決,訴至法院。
鉛山縣一名男子在煤礦工作近兩年一直未與煤礦簽訂勞動合同,現因在煤礦作業(yè)時左腳被煤桶擠壓致殘與鉛山縣湖坊某煤礦就賠償事宜發(fā)生爭議,不服仲裁裁決,訴至法院。近日,鉛山縣人民法院審理了該起勞動爭議案件,并判決被告湖坊某煤礦支付按工傷保險待遇賠付費用、經濟補償金和兩倍工資差額共計人民幣11萬余元。
2009年2月原告劉某經人介紹到被告鉛山縣湖坊某煤礦從事運送原煤倒桶工作,工資計件,折合2300元/月,雙方一直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2010年11月17日,原告在工作中被煤桶擠壓傷左腳,被醫(yī)院診斷為:左脛骨開放性粉碎性骨折,行內支架固定手術。2011年12月31日經上饒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并于2013年2月4日經江西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構成九級傷殘。
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雖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現原告在工作過程中受傷,被告作為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另外,關于經濟補償金的訴訟請求,原被告雙方均自愿同意解除勞動關系,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對于原告提出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兩倍工資差額的主張,亦符合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法院依法予以認同。據此,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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