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案例:醉駕回家遇車禍不算工傷? - 社保案例
2017-03-17 08:00:01
無憂保


【導讀】:近日,最高院的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進一步明確了“上下班途中”的幾種情形。那么,是否所有下班途中的受傷都能算作工傷呢?
近日,最高院的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進一步明確了“上下班途中”的幾種情形。在該司法解釋的新聞發(fā)布會上,最高院行政庭庭長趙大光舉例“下班順路買菜再回家”屬于“合理的下班路線”,有媒體據(jù)此直接得出“下班回家順道買菜出意外算工傷”的結論。那么,是否所有下班途中的受傷都能算作工傷呢?
蘿崗區(qū)法院法官向記者解釋,下班途中買菜受傷,只是符合“合理的上下班途中”這一要素而已,能否認定為工傷還要取決于是否同時滿足另外三個要素,包括雙方建立的是勞動關系、責任事故認定中本人無責或負次要責任或同等責任或責任難以認定、傷害是由于交通事故(包含機動車和非機動車)或者城市軌道交通或客運輪渡或火車事故所導致。另外,法官還表示,“同時也需要排除《工傷保險條例》第16條中關于‘醉酒與吸毒’兩種意外情形。”也就是說“醉酒與吸毒”發(fā)生的意外并不能作為工傷處理。
案例
醉駕回家遇車禍不算工傷
阿明是某建材公司的一名員工,一天下班后,他與一幫同事一起聚餐,雖然晚上要加班,但同事間聊得起勁,阿明也跟著喝了不少酒。聚餐結束后,阿明回到公司加班。晚上九點多后,阿明結束了一天的工作,開著自己的一輛無號牌的兩輪摩托車回家。途中,悲劇發(fā)生了,他駕駛的摩托車直接撞到了一輛停放在路邊的重型牽引車,導致重度顱腦損傷而死亡。
經(jīng)交警部門及司法鑒定中心的檢驗,阿明屬醉酒無證駕駛無牌號兩輪摩托車,交警部門認定阿明在事故中負主要責任。
事故發(fā)生后,阿杰父親提出其屬工傷提出申請。受理申請的蘿崗區(qū)人社局經(jīng)審查后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阿明的死亡為非工傷死亡。
蘿崗區(qū)法院法官告訴記者,雖然阿明是在下班的途中發(fā)生的交通事故,但是《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該條第(二)項規(guī)定:“醉酒或者吸毒的”,同時,根據(jù)第十四條第(六)項的規(guī)定,即使是在上下班途中發(fā)生的交通事故,亦同時需要滿足“非本人主要責任”的條件,而本案中經(jīng)鑒定阿明因醉酒在事故中負主要責任,故不能認定為工傷。
合理上下班途中算工傷須滿足3要素
1、雙方建立的是勞動關系
2、責任事故認定中本人無責或負次要責任或同等責任或責任難以認定
3、傷害是由于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或客運輪渡或火車事故所導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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