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當操作造成傷害能否認定為工傷 - 社保案例
2017-03-17 08:00:01
無憂保


李某在臨沭縣某鑄造廠上班。2013年8月12日,李某在進行鑄鐵熔化操作過程中,因疏忽不小心將手背嚴重燒傷。李某要求該廠支付工傷待遇,但該廠認為,工廠有規(guī)章制度,因個人操作不當致傷的責任自負。李某不服,遂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
仲裁委經審理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1項規(guī)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依據《社會保險法》第37條規(guī)定,職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本人在工作中傷亡的,不認定為工傷:(一)故意犯罪;(二)醉酒或者吸毒;(三)自殘或者自殺;(四)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本案中,李某手背是因疏忽被燒傷,不影響此次事故認定為工傷的事實。所以,李某所受傷害應認定為工傷。(劉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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