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yè)務員離職 洪水退去車險理賠遭拒 - 社保案例
2017-03-18 08:00:01
無憂保


【導讀】:還記得去年10月“菲特”臺風,余姚遭遇百年一遇的特大水災,被淹的汽車不計其數(shù)。程先生的車子是其中一輛,然而,事后保險公司以車主沒有及時報案為由拒絕理賠。
還記得去年10月“菲特”臺風,余姚遭遇百年一遇的特大水災,被淹的汽車不計其數(shù)。程先生的車子是其中一輛,然而,事后保險公司以車主沒有及時報案為由拒絕理賠,“我明明在第一時間就把情況報給保險公司的業(yè)務員。”程先生納悶了。保險公司卻說這個業(yè)務員早就離職了。因此,雙方僵持不下,直到今年5月鬧上了法院。昨天,寧波余姚法院判決了這起案件。
洪水退去車險理賠遭拒
受“菲特”臺風影響,去年10月7日,余姚城區(qū)大部分地區(qū)被洪水圍困,程先生所在小區(qū)也是汪洋一片,而他停在小區(qū)里的車子也沒能幸免,被淹了。第二天下午,程先生將車子浸水狀況拍了照,發(fā)給保險公司的業(yè)務員熊先生。
接下來幾天,程先生一直被洪水困在家,直到10月17日,洪水退去,程先生才得以解困,找保險公司來定損,車損為7000元。
之后,程先生理賠卻遭到拒絕,理由是程先生沒有及時報案。保險公司認為,根據(jù)保險合同規(guī)定必須在事發(fā)48小時內(nèi)報案,而程先生在事隔9天后才向他們反映問題,保險公司有權(quán)拒賠。
程先生納悶了:“我明明在受災后48小時內(nèi)將情況告知了業(yè)務員熊先生,我手機里還保存著當時發(fā)送彩信的記錄,在這么清楚的證據(jù)面前,保險公司怎么能矢口否認?”
“這個業(yè)務員早在2月份就離職了。”保險公司表示,程先生所謂的報案等情況,保險公司并沒有收到任何信息。
程先生大驚:“我買保險一直都是聯(lián)系這個業(yè)務員,沒人告訴我他離職了。”
事故是否發(fā)生在保期內(nèi)
這個賠償問題一直僵持到今年5月都沒解決,看著其他車輛都完成定損理賠,程先生只好將保險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賠償車輛損失費7000元。
對于車損7000元,保險公司沒有異議,但他們認為,在車子被淹的48小時內(nèi),保險公司專用的出險電話沒有接到程先生報案,所以無法確認車子受淹的時間,直到10月17日才向保險公司反映問題。程先生的車險保單在10月8日24點到期,也就是說,程先生報案時已脫保了。退一步講,就算車子是在10月8日被淹,程先生延遲9天才報案,保險公司無法查清事故的事實,有權(quán)拒賠。
“10月8日車子受淹,是在保險期內(nèi),我買保險就是跟你們的業(yè)務員熊先生買的,10月8日我就把情況發(fā)給這個業(yè)務員就是報案了。”程先生向法院提交了手機發(fā)彩信的證據(jù)。
保險公司認為,車子在受淹9天后才來定損,不符合常理。
“車子被淹后,我一直被困在家里,怎么不符合常理。”程先生反擊說。
保險公司未告知業(yè)務員已離職
可認定車主已履行了通知義務
法官認為,去年10月7日余姚發(fā)大水這是眾所周知的事實,之后一周大水都未退去,結(jié)合程先生提交的彩信,印證了車輛在去年10月8日就浸水了。
雖然,保險公司提出業(yè)務員熊先生早在去年2月就離職,但保險公司并未告知程先生這個情況。因此,程先生在10月8日就聯(lián)系熊先生并拍照固定證據(jù),可以認定程先生按合同約定履行了通知義務。
余姚法院認定,保險公司拒不支付車損理賠款,違反了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屬于違約,應當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昨天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應賠償程先生車輛損失費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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